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这对新时代国有企业相关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要素活力。李克强总理要求,(国有企业要)紧紧抓住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展新经济,提高主业的核心竞争力。刘鹤副总理在10月9日召开的国有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突出抓好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内部各层级干部职工积极性,突出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步伐。可见,党和国家对国有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高的期待和明确的要求。同时,国有企业是创新发展的重要主体,大型国企在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面已取得显著的发展,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已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与国际先进技术的差距正在全面缩小,有些领域已经赶超世界先进水平,但是国企在创新体制、创新动力、创新活力方面还受到制约,创新能力尚未充分发挥。[1]从而,实现国有企业由大到强的转变,必须优化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深化改革的方式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激励国有企业率先创新、引领创新,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充分发挥好国有企业的“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同时,由于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关系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关系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一、分析基础:知识产权含义的“三个认识”
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是知识产权,需要深入探讨“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而言所具有的基本含义。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这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公认的一种认识。学术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经历了从封建特权向民事权利的嬗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罗马法以来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创造性活动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法律规定是知识产权产生的“依据”。[2]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这样一种民事权利,其本质属性是“禁”的权利,而非“用”的权利。亦即,知识产权的核心在于禁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一定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一点与有形财产权存在本质差别,例如所有权的主要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实质上是“用”的权利。恰恰因为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禁”的权利的本质,所以其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获益型侵权行为而非损害型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并非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而是为了获得利益,救济的核心也是在于剥夺这种非法获益从而填平权利人所遭受的现实损失。[3]从实务角度而言,下图阐释了信息通信技术领域(ICT领域)专利战的情况,苹果、谷歌、微软、HTC、诺基亚等均参与其中。在这样的集团化的专利诉讼中,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每个专利侵权诉讼都体现出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
其次,“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
无论是洛克、斯密的“建构在自然权利理论基础上的劳动价值论”,还是萨伊的“无形产品理论”、考特、尤伦的“知识产品理论”,甚至是更为直接的麦克劳德、凡勃仑的“无形财产理论”,均认同知识产品的财产性和资产性。亦即,近代经济学理论将财产定义为劳动的结果,智力劳动的结果就是知识产品,当然亦属于财产。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一样,都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这是知识产品成为知识财产的经济学依据[4]。从实务界的视角,同样可以验证上述理论观点。从国际层面而言,联合国等5大组织共同形成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国民生产总值GDP计算的重要依据。《1993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基于研发活动必然带来产品增值的理由,并未将研发活动直接计入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计算中。《2008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 2008)引入“知识产权产品”概念,其核心是“研究与开发”资本化,亦即将“研究与开发”作为一类知识产权产品生产出来,然后通过资本形成( 即研发投资)累积起来,形成研发资产(代表知识存量)。[5]该调整对实施SNA 2008的国家GDP总量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从国内层面而言,《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将“知识产权产品”的内涵界定为研究、开发、调查或者创新等活动的成果,开发者通过销售或者在生产中使用这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将“知识产权产品”的外延界定为主要包括研究与开发、矿藏勘探与评估、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娱乐及文学和艺术品原件等。并且,《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将“知识产权产品”纳入资产中,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属性。
还有,知识产权是一种竞争工具。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是一种“禁”的权利,有权要求其他竞争者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从而知识产权作为战略资源的地位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从实务界的视角,同样可以验证上述理论观点。从产业和贸易角度而言,2016年10月4日,美国专利商标局、经济和统计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2016》报告,2014年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6.6万亿美元,对GDP的贡献高达38.2%;2014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出口额达到842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2%。2016年10月25日,欧盟知识产权办公室和欧洲专利局发布《欧盟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和经济绩效2016》报告,2011-2013年,欧盟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5.7万亿欧元,对GDP的贡献达到42.3%,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已经成为欧盟对外贸易的主体,占出口份额的93%,占进口份额的86%,给欧盟带来了964亿欧元的贸易顺差。可见,知识产权是产业和贸易竞争的重要工具。
之所以知识产权具有民事权利、无形资产、竞争工具三层含义,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市场价值。其中,知识产权的技术价值是基础,因为专利技术方案所具有的技术创新性和商标标识所具有的消费者认知感,其具备了相应的技术价值,为其法律价值和市场价值奠定了基础。知识产权法律价值是知识产权技术价值的体现,是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以市场价值为导向,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升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坚持案件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创新贡献度相匹配的理念,深化了司法裁判对于知识产权定价的引领作用,突出了法律价值与技术价值、市场价值的辩证统一。知识产权的技术价值在法律价值的保障下最终表现为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亦即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工具的价值。
二、逻辑前提:国企知识产权管理的“三个启示”
建构在上述知识产权含义的“三个认识”基础上,立足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市场价值“三个价值”,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具有如下启示。
首先,随着知识经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国内的共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一般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时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和世界贸易组织时期[6][7],可以说上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从双边安排到多边国际条约的形成过程”[8]。就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最新进展而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秉承调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公正的理念,但现在也几经异化成为实现私人集团和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标准化的工具[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执法进一步加强。应该说,在后Trips时代,多边层面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进展缓慢,双边、复边层面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成为焦点,“严格保护”和“促进发展”日益成为未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演进的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变革速度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热点案例频现。例如,苹果三星案一审判赔数额高达10.5亿美元,苹果唯冠iPad商标案苹果支付唯冠6000万美元。
其次,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经营活动关系日趋紧密。
由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工具的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随着人们对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三重属性的认识日益深刻,知识产权运营的产业形态不断丰富,日益呈现出参与主体日趋多元、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层次不断提升等特点。[10]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除了与普通企业一样的营利职能外,还承担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职能,迫切需要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国有企业的市场拓展、研发创新、品牌维护、保密工作等加以协调衔接,使得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对国有企业高效经营的促进作用。
还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日趋成为企业总体经营战略的核心
还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日趋成为企业总体经营战略的核心。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国内外知名企业能够在行业领先、享誉世界、长盛不衰的重要法宝,无论是老牌的还是新型的跨国公司,例如美国的IBM、可口可乐、苹果、微软、高通,德国的西门子、博世、奔驰,荷兰的飞利浦,日本的松下、索尼、日立、丰田,韩国的三星、LG,中国的中兴、华为等公司,都十分中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普遍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议一系列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人员,使知识产权战略全面融入企业的经营战略,形成企业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市场竞争的强大优势。[11]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在企业总体经营战略层面部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显得尤为重要。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中央企业要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放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首位,要结合本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针对有关重点领域、重要产业的知识产权特点和发展趋势,抓紧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因此,从整体经营战略层面思考和部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国有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国企知识产权管理的“三个内容”
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施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和前提在于,构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所谓“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指由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事项所构成的有机整体。[12]作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而言,主要包含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基础管理三个方面。
1
知识产权资产管理
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就是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按照资产管理的规律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增值。这一方面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政策要求。就知识产权种类而言,包含专利管理、商标管理、商业秘密管理、版权管理等。就知识产权内容而言,包括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和知识产权保护。
就知识产权环节而言,包含国有企业生产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国有企业研发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国有企业营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国有企业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首先,就国有企业生产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而言,需要立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在国有企业生产活动中,积极发现具有知识产权价值的创新成果,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合理化建议、产品与工艺方法等技术改进,建立积极有效的联动机制,由生产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转送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尤其是,需要对生产过程中不宜对外公开的实验数据、操作规程、检验记录等加强技术秘密的保护。其次,就国有企业研发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而言,在国有企业研发活动中,充分运用中外专利信息和科技情报信息开展专利导航,全面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和竞争对手研发动态,深入分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图、技术空白点,加强对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挖掘和布局。还有,就国有企业营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而言,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在产品营销活动开展之前进行针对目标市场的技术的自由实施(FTO,Freedom to Operate)尽职调查,对已公开的专利申请和已授权的专利文献进行检索,仔细将其与欲实施的技术进行对比,以评估后者是否属于前者的保护范围。最后,就国有企业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而言,需要加强对拟引进的技术或者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的调查分析,在产品“走出去”或者技术“走出去”等海外市场拓展方面注重知识产权海外布局。
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方面,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一定的差异。一是,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需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需要经过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决定。这是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工作流程合规性的重要要求。二是,国有企业将国有出资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转让、许可、交易等,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有,针对将国有出资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需要审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以管资本为主的经营型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同时,在涉及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非国有资本参与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入股的非国有企业,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2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含义是,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经营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经营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对经营活动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评估、评价、核查、论证,对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预估,并针对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出对策建议,保障新产品、新技术的安全有效投入运用。就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内容而言,包括预防风险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控风险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生产采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等。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很重要的方面是知识产权纠纷管理,包括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等。目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呈现集群化、高端化、复杂化等特点。知识产权诉讼的集群化,亦即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呈现多种多类诉讼交织的情况,例如专利侵权诉讼常常伴随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还可能伴随着专利权属纠纷等,再如在企业间专利战中通常会出现用一批专利提起的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等。知识产权诉讼的高端化,亦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断提高,加之知识产权诉讼通常伴随着停止侵权的永久禁令,日益成为高端的重要商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的复杂化,亦即知识产权诉讼往往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各种前沿法律问题频现(例如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的认定、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等)。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既要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也要积极抵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加强与外部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分析研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整体诉讼策略,按照整体诉讼策略需要积极协调营销部门、生产部门、研发部门等相关机构。同时,建议国有企业建立重大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法务或者知识产权工作的集团领导统筹与重大诉讼相关事宜。
3
知识产权基础管理
知识产权基础管理主要体现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亦即明确知识产权部门职能并配备相应的人财物支撑。就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基础管理的内容而言,包括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以及国有企业知识产权预算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
首先,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科技部、国资委刚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国科发资〔2018〕19号)要求,“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管理、投入和知识产权分享机制,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实施效率,一体化推进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成果转化。”这其中的“知识产权分享机制”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能的分享以及知识产权利益的分享,需要通过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以细化落实。
其次,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关于如何设置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没有固定的模式,各个国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经营模式、决策机制、组织形式、规模大小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内容、范围、层次、工作量等条件,合理选择管理模式,优化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通常而言,对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需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可以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具有相当的决策权和参谋权。二是可以全面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便于打通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全链条,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三是可以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具有与研发部门、产品部门、营销部门等良好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另外,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国以才兴、业以才广,人才队伍建设是做好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长远保障。国有企业应当把创新人才和知识产权人才放在突出的位置,积极谋划、提前规划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切实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同时,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支撑。国有企业应当从树立知识产权价值观、培育知识产权氛围、提升知识产权意识的角度,系统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作。
还有,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预算管理制度建设
还有,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预算管理制度建设。由于知识产权是一项投资大、周期长、收益慢的工作,在申请阶段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审查费用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等,在授权后阶段需要缴纳登记公告费用、维持费用,并使用促进转化运用的相关费用等。因此,国有企业知识产权预算是确保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的各项费用顺利支出、工作正常开展的关键。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相对于其他企业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其预算管理需要适应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现实需要。
综上所述,建议立足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重要无形财产、核心竞争工具的“三个认识”,结合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市场价值这么“三个价值”,面对知识产权保护日趋严格、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经营活动关系日趋紧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日趋成为企业总体经营战略的核心“三个启示”,唱好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基础管理“三部曲”,优化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建设。
注:
[1] 何立胜、陈元志:“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状况与高管认知”【J】,载于《改革》2016年第12期,第37-45页
[2] L. Ray Patterson, Stanley W. 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 p.45. 转引自吴汉东:《知识产权精要——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版,第45页
[3] 张鹏:《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基本原理与法律适用》【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4月版,第14页。
[4] 吴汉东:“科学、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J】,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19-20页
[5] 高敏雪:“研发资本化与 GDP 核算调整的整体认识与建议”【J】,载于《统计研究》2017年第4期,第3-14页
[6]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141页
[7] 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58页
[8] 古祖雪:《国际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9] Susan K. Sell. Private Power, Public Law: The Glob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9-20
[10] 参见李昶:《中国专利运营体系构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2月版,第33-34页
[11]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5月版,第3页
[12]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培训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29页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试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