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伍军人离婚及财产分割规定
1。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死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医疗生活补贴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认定为军人本人所有。
对于军人支付的复员费、自营费等一次性费用,婚姻存续时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由丈夫和妻子平分。 “平均”是指当年分配给军事人员的上述费用的总和。具体年龄是军人平均寿命70岁与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值。
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人。
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士兵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考虑到国家住房补贴的目的是保障军人住房。具体来说,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进行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应当拥有的财产。因此,军队住房补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丈夫和妻子通常应平分财产。
军人由于职责特殊,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补贴、复员工资、转业工资等。
当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首先要分清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单独的财产是共同拥有的,而共同财产通常是平均分配的。
目前,对于军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住房消费货币形式给予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人。
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士兵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考虑到国家住房补贴的目的是保障军人住房。具体来说,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进行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应当拥有的财产。因此,军队住房补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丈夫和妻子通常应平分财产。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认定为军人本人所有。
3。以军人名义缴纳的复员费、自营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配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军人复员费、个体经营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时, ,收入金额是夫妻共同财产,用婚姻存续时间乘以年平均数计算得出。
前款所称年平均,是指按具体年数分配给士兵的上述费用总额。具体术语是士兵平均预期寿命70岁与入伍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值。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复员费总额/(70岁-实际年龄)
3.《婚姻法》男性公民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3岁,而军队则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岁、女军人23岁以上结婚年龄较晚。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双方还有7天的晚婚假。带薪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4。关于军官与文职干部爱情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军人应该谨慎选择自己的浪漫伴侣。军官、文职干部要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要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5.《义务兵、士官和士官生恋爱与婚姻特别规定》。原则上,士官不得与军事基地或军队内部的任何人结婚。军队院校干部、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与陆军基地或军队中的任何人结婚。这是原则性的要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士官在恋爱婚姻方面有两种情况不受上述限制:孤儿、残疾人和年满30岁的个人士官,如果有实际情况回籍地寻找对象有困难,需要留在部队基地寻找对象的,应当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国家确定的在边境县(市)、荒漠地区、边远地区服役的中级以上单兵士官,以及总部确定的一、二级海岛部队,如果我提交寻找伙伴军事基地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的,还应当签订退役军人就地安置协议签约后,就可以在军事基地寻找结婚对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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