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宁夏电视台青少年校园普法节目《童声说法》在银川市银川市西夏区第十二小学录制,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王戈扬律师作客本期节目。
本期话题:蹦床受伤家长自负四成责任。
【节目播出信息】
本期节目将于4月12日周四20:00(首播)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普及法律知识的律师是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的王戈扬律师,欢迎您!
【律师】大家好,很开心今天来到这里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案例,学习法律知识。
【主持人】亮亮哥哥想问问大家,你们玩过蹦蹦床吗?你们觉得玩蹦床好玩吗?玩蹦床有危险吗?
【学生】1、我觉得没有危险,因为有专人在看护呢。
2、我觉得有危险,因为蹦床有可能在玩耍的过程中坏掉。
3、我觉得有危险,因为蹦起来后可能和他人撞在一起,从而伤害到自己或者他人。
【主持人】嗯,看来同学们都有各自的看法,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案例就是因为玩蹦床受伤发生的纠纷。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一】5岁的小牛和小舟是幼儿园同班同学。某天放学后两人被家长带到幼儿园一楼游乐场内的“蹦蹦床”上玩耍。小舟的奶奶在小舟进入“蹦蹦床”内玩耍后在较远地方坐下,小牛外婆在旁照看。玩耍时,小舟将小牛推倒后,自己继续蹦跳时不慎摔倒,刚好压在了小牛身上,导致小牛手臂受伤。随后的小牛父母将幼儿园、小舟及其父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共同赔偿各种损失共7万多元。园方工作人员说蹦床旁边的墙柱上有张贴温馨提示,当天监控视频虽有拍摄到,但无法反映内容。
【主持人】大家觉得小牛的家长向幼儿园及小舟索赔7万元合理吗?
【学生】1、我觉得不合理,因为当时两个小孩玩耍,小舟不是故意的。
2、我觉得合理,虽然就算两个小孩在玩耍,但是小舟给其他人造成伤害了。
3、我觉得合理,因为在玩蹦床时候,小舟的奶奶没有照看好小舟,导致了这个悲剧。
【律师】同学们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从法律的角度讲,小牛家长索赔全部7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本案当中,实际上幼儿园、小舟的奶奶和小牛的外婆都负有一定的责任。首先在“蹦蹦床”上玩耍、嬉戏确实存在一定危险性,幼儿园小朋友年纪较小,对此是无法判断的,陪伴小朋友玩耍的家长应当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小舟奶奶在确认小舟进入“蹦蹦床”内玩耍后即离开,在较远地方坐下后并无进行任何看护,致使小舟在玩耍中推倒小牛并造成了小牛的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小牛的外婆没有及时阻止小舟与小牛的打闹行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有一定过错。
另一方面,幼儿园也需承担部分责任。幼儿园在园内设置“蹦蹦床”供小朋友玩耍,应意识到危险性的存在,应尽安全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一方面,幼儿园说其有在旁边墙柱上张贴温馨提示,监控视频虽有拍摄到墙柱上有张贴粉色纸张,但无法反映内容。另一方面,在小舟和小牛玩耍时,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理应在现场看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幼儿在园内遭受侵害,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园方工作人员的单方说法,无法认定幼儿园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幼儿园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幼儿园应承担20%的责任,小舟一方应承担40%的责任,小牛一方自行承担40%的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小牛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合计6.9万多元,由小舟及其父母承担40%即2.7万多元,幼儿园承担20%即1.3万多元。
【主持人】了解了以上这个案例,我希望小朋友们在游戏设施玩耍时,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更不要和他人在蹦床上相互推搡打闹,以免发生意外,那我们一起去看看另外一则因为在蹦床上玩耍引起的纠纷。
【案例二】2017年1月,张先生带着5岁的儿子航航来到游乐中心的蹦床处玩耍。看到航航自己在玩耍后,张先生边坐在一边观看。后来航航不慎将自己摔倒,张先生便带着航航离开了游乐中心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骨折。事后,张先生与游乐中心取得联系,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游乐中心称:航航的摔伤并非因为蹦床的质量问题所导致的,蹦床位于监控的死角,工作人员平时会通过巡视的方式进行管理。是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游乐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42969.28元。
【主持人】同学们,案例看完了大家来分析一下,航航玩蹦床发生了骨折,这个责任谁该承担?
【学生】1、我觉得是游乐场承担,因为航航是在游乐场玩耍时骨折的。
2、我觉得也是游乐场的责任,因为蹦床的位置刚好处于监控的死角,不知道航航受伤是不是因为蹦床导致的。
3、我觉得是航航自己负责,因为这是他自己摔倒了。
4、我觉得是航航的父亲负责,因为他爸爸只坐在一旁观看。
【律师】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想给大家普及一个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给同学们普及这个概念是让大家知道,这个案例中航航发生事故时年仅5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合的安全需要监护人来履行监护义务,航航的监护人张先生理应当妥善看护,保障航航的人身安全,在本案中航航在玩耍时不慎摔伤,是张先生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另外,案例中也介绍了,游乐中心的蹦床恰好处于监控死角,导致游乐中心不能及时发现并阻止危险的发生,所以难以认定其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
【主持人】同学们听完律师的讲解,你们觉得哪一方的责任大一些?
【学生】1、我觉得是游乐场的责任更大,他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我觉得是航航自己家人,因为航航5岁还小,家人应该时刻陪在航航身边。
【主持人】律师,您给大家分析一下究竟家长和游乐中心哪一方的责任更大?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游乐中心的管理人员明知蹦床有监控死角,却仅仅是派工作人员巡逻而不是由专人对死角区域进行看管,不能认定游乐中心的管理人员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本案中航航是自己不慎摔伤,航航的爸爸张先生作为监护人对此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游乐中心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航航监护人张先生承担80%的责任比例,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比例,游乐中心赔偿航航各项损失共计28593.86元。
【主持人】两起案例,受害人的家长都自己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这给大家什么启示?
【学生】1、小孩子在玩耍时,家长一定要看护好。
2、今天的案例告诉我们,像蹦床这样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项目,未成年人最好不要去玩。
【律师】小朋友在一起玩耍时发生安全意外的情况并不鲜见。无论家长还是幼儿园,平时都应当注重加强对小孩的安全教育,尤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该尽可能恪守监护职责,避免事故的发生。
【主持人】家长带孩子外出游玩时,一定要妥善看护,尤其是存在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应尽到监护职责,不可大意,否则自身将承担责任。
【律师】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要做好保障工作,认真排查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
【主持人】好的,今天的案例就讨论到这,我们马上进入今天的第二个环节——律师答疑解惑。
【律师答疑解惑】
【主持人】同学们有什么想向王律师咨询或帮忙的吗?
【同学】我的朋友在幼儿园外出了车祸,当时家他的家长也在场,请问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吗?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幼儿园只对幼儿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这位小朋友是在被家长接走后在园外的车道上遭遇车祸,应当由孩子的家长和交通肇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学】我在餐厅就餐时因为地滑不慎滑倒摔伤,请问餐厅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餐厅的经营者在拖地后地面未干透的情况下就招揽客人,造成消费者滑倒受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学】游客在游乐场玩耍时,游乐场没有告知游客妥善保管财物,造成游客的贵重物品在玩娱乐设备时甩出并损坏,游乐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做广义理解,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他人的财产也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游客玩耍娱乐设备时,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安全讲解与提示,并在游客玩耍时对游客的财物进行妥善的保管。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的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感谢王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今天的节目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我们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律师简介:
王戈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合同法法律事务部秘书长、刑事业务法律事务部委员。现与团队成员担任银川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银川金凤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