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加强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王有银律师专访

2024-12-20 0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是防治腐败的利器。”
 
    近日,圣运所主任王有银应邀接受记者采访就两会建言发表看法。
 
    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一把利剑,曾公益代理“诉财政部征收民航基金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案件”的律师王有银,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在其代理的众多案件中,多数的维权资料掌握在政府机关手里,一般情况下不易获得,维权之路若想成功,前期的固定证据阶段尤为重要。但政府往往花招百出,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此时,利剑无法出鞘,维权之路受阻,维权人总会有不知所措,举步维艰的感觉。防治腐败,建设法治政府所具备的要素之一,是必须建成公开透明的政府。而所谓“透明”,就是政府要尽可能做到信息主动公开。

政府应加强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王有银律师专访
    王有银律师告诉记者,按照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政府所有的信息,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一律要公开。
 
    尽管如此,王有银通过对日常参与或代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进行梳理,发现一些与公民物权与产权关联密切的领域,譬如在征地拆迁环节,被拆迁人想要获得等量的政府信息,看似可通过政府提供的信息平台或《公开条例》依法申请获得,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条渠道并不通畅。
 
    “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制作并掌握着大量政府信息,而被拆迁人在此方面则相对处于弱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势必会寻求其他力量的支援,要么是理性地维权,要么是非理性地表达诉求。”他说。
 
    但问题的关键是,被拆迁人理性维权可能会被连续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维权流程拖累地苦不堪言,而非理性的诉求表达和情绪宣泄则有可能引发社会混乱或陷入违法犯罪的不利境地。因此,由于政府征地拆迁信息不够公开,就造成了被拆迁人维权的两难境地。
 
    王有银认为,政府公开拆迁信息这条路如果走得通,或许能成为被拆迁人与政府对话的一个渠道。他建议,首先应将《公开条例》上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他指出,因为是行政法规,《公开条例》位阶较低,在它之上还有《保密法》和《档案法》,协调好三者之间关系最好的方式就是将《公开条例》所设定的权利上升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将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明明白白写入法律。
 
    其次,修改并完善《保密法》。他指出,现行保密法是上世纪制定的,有些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不相适应。正因为此,王有银建议,应按照信息公开精神修改完善《保密法》,从而有利于保障《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达到建立透明政府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目的。
 
    他认为,最主要是以行政机关主导,主动公开政府拆迁信息。他建议,行政机关应严格贯彻《公开条例》中“以主动公开”为主的精神,及时有效地将职权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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