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某养猪场是以丁先生个人经营为主体的个体工商户。2001年1月1日,丁先生与阳泉市郊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并经阳泉市郊区相关部门核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后因中环快速路建设工程(郊区段)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将丁先生所承包的土地以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丁先生认为阳泉市郊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不当、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阳泉市郊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在庭审中阳泉市郊区相关部门辩称,丁先生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与征收决定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答辩人并没有征收丁先生的房屋,丁先生主张的被征收房屋已经不存在,其诉讼请求相互矛盾不够明确具体,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故应当依法驳回。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阳泉市郊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公告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本案中,阳泉市郊区相关部门发布的征收公告,载明了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征收主体、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属于房屋征收决定性质,其合法性是本案审查的重点。丁先生承包某村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在征收范围内,故丁先生与该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阳泉市郊区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提供作出该征收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鉴于该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虑到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绝大多数已经被征收补偿完毕,撤销阳泉市郊区相关部门所作出的征收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对于阳泉市郊区相关部门的征收决定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丁先生要求撤销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如果没有相应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就敢作出房屋征收公告,该行为属违法,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举报,借助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