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这话在兄弟姐妹协商继承父母遗产的方案时同样作数。今天信凯律所就给大家分享一个由于姐妹中有人没有“明算账”导致的遗产继承纠纷。
案情简述
2007年1月22日,孙家姐妹的父亲孙老爷子因病去世,留有名下财产:天津市某套房产的一半份额。
2010年6月25日,孙姐姐作为父亲的遗产继承人,向天津市某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孙家姐妹的母亲杜老太和孙妹妹作为合法继承人,均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孙老爷子的遗产,至此,孙老爷子名下的房产份额由孙姐姐一人继承。
2020年6月21日,杜老太因病过世,按照法定继承,她名下的房产1/2份额应由孙家姐妹各继承一半。但姐妹俩就父母的房产与存款如何继承的问题发生了争执,孙姐姐认为自己应占房产的3/4,妹妹占1/4;妹妹则认为应该一人一半,均分继承。
关于继承的纠纷几次协商没有结果,孙姐姐将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搬离父母的遗产房,并将母亲留下的存款分割一半给自己;另外妹妹曾向母亲借款6万元,这笔钱也是母亲的遗产,应该偿还一半给自己。
得知自己被姐姐起诉索要父母遗产后,孙妹妹来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信凯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柳文龙、王文艺两位律师进行代理。
柳、王两位律师认真倾听委托人的讲述,并仔细研究她带来的材料后,发现了一个关键——
孙妹妹当初书写声明放弃对父亲名下房产的继承权,是受到了姐姐的哄骗。
孙姐姐与妹妹商量,两人均放弃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份额,让母亲杜老太一人完整拥有该房产。妹妹同意了这种方案,且她看到姐姐先书写了一份弃权声明通过传真的方式发送过来后,她也到公证处办理了弃权公证,之后孙妹妹一直以为该房产由母亲一人所有,直到被起诉才得知当年的真相是母亲放弃了继承,由姐姐独占父亲留下的一半房产份额。
据此,两位律师拟定了代理意见:
1、孙家姐妹的父亲去世时,我方委托人孙妹妹身在外地无法赶回天津办理相应手续,因此信任原告的说法写下放弃继承房产的声明,后发现被骗。原告方通过欺骗、诱导的手段以求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的行为侵犯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情、于理、于法皆不容,且我方委托人一直赡养、照顾被继承人杜老太,在天津也无其他住房、生活较为困难,在遗产平分的基础上应予以照顾多分;
2、原告方提出的存款数额属实,但该存折是由被继承人杜老太生前交给我方委托人持有并主动告知密码,由委托人孙妹妹支配使用存折中的钱财,该行为视为对孙妹妹的赠与,因此杜老太过世后,其存折内所有款项应归孙妹妹所有;
3、丧葬补助金,在去除办理丧葬事宜的开销后,剩余钱款可以参照遗产进行分割;
4、不认可原告孙姐姐主张的6万元债权,继承案件只应该处理被继承人明确拥有的财产,原告主张的债权并未明确是否存在,不应在本案解决。
法官听取了双方论述并查阅双方所提交证据后,首先认定了原告孙姐姐一方提交的丧葬费用花费金额,同时否定了杜老太曾借款给被告孙妹妹的6万元未收回债权。
随后,法院认为,杜老太死亡时,其银行账户的存款是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被告孙妹妹虽主张母亲生前已将存款赠与自己,但其系母女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被告持有存折并知晓密码并不足以说明杜老太生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孙妹妹方面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杜老太曾多次口头表示存款交由她自由支配,因此认定该笔钱款作为杜老太遗产,应由孙家姐妹二人均等分割。
至于本案争议焦点——父母留下的遗产房如何继承?
法院认为,该房产为孙老爷子和杜老太的共同财产,孙老爷子去世后,孙姐姐与孙妹妹所书写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皆有效,而杜老太放弃继承亡夫遗产的行为无效,因此认为孙老爷子名下的房产份额应由杜老太继承。现杜老太已过世,争议房屋全部应作为杜老太的遗产进行分割,综合考虑双方所履行的赡养义务和经济能力,判定该房产由姐妹两人平均继承。后经双方一致同意,涉案房屋由孙妹妹继承所有,孙妹妹需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半向姐姐支付折价款。
最终,法院判决孙家父母的遗产房屋由孙妹妹继承所有,她需要向姐姐一次性给付73万5千元折价款;杜老太的存款和丧葬补助金等钱款,由姐妹两人均分继承,孙妹妹返还姐姐共计12万4千余元。
拿到判决结果后,姐妹二人都表示没有异议,不再上诉。我方委托人孙妹妹对柳文龙、王文艺两位律师表示了感谢,感谢他们帮助自己维护权益,得以公平的继承父母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