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农村拆迁:被征收人有力举证,街道办"背锅"失败!
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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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但是,具体到个案当中,原告积极准备并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很重要,有时甚至会起到扭转乾坤的作用.本文,由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勇进律师团队结合一起案件,谈谈行政诉讼中原告如何举证的问题.【基本案情:被征收房屋遭开发建设指挥部强拆】张女士在山东省济南市A区B街道办事处C村拥有合法房屋、院落一处,手续齐全,办理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后该村土地被征收为国有,该地区自2009年开始对房屋进行拆迁.2013年,某片区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对张女士下发了《拆迁通知》.因补偿标准太低,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张女士一直没有与指挥部达成协议.2019年4月,涉案房屋、院落被强制拆除.房屋、屋内物品及院落内附属设施全部损毁,给张女士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后来,张女士在律师指导下,找到济南市公安局A区分局,要求其履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定职责.根据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拆除房屋、院落是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办案经过:律师代当事人积极搜寻补充证据,案件迎来转机】开展代理工作后,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该指挥部的设立机关、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等信息.但是,由于该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成立时间较早等诸多原因,律师没有从信息公开答复中得到有效证据.于是,当事人在律师指导下,以A区政府、B街道办事处为共同被告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街道办拆除涉案房屋院落的行为违法.立案后,主审法官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因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无法证明指挥部具体是由区政府设立还是街道办设立.后期,法院将结合两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决定该案是否移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政府答辩没有实施涉案强拆行为,街道办则答辩称涉案房屋与案外人房屋相邻,其在拆除案外人房屋时误拆了涉案房屋.当事人立即把这一消息反馈给律师,律师经分析分为,此案的关键是找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指挥部的证据,再结合当地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即可确认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经过大量的检索工作,律师找到了区政府成立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片区拆迁工作的两项证据.证据一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中的一项证据已经过庭审质证,可以证明本案中区政府成立了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该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工程.证据二是一则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到该指挥部调研的新闻,该新闻中提及本案片区开发建设是几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发展工程、重大民生工程,结合证据一已可以达到证明目的,即区政府设立了指挥部.律师所代理的原告方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此案随即迎来转机.【案件结果:强拆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是由工程指挥部而非街道办事处实施拆除,因工程指挥部系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法律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区政府在庭审中也承认指挥部系其设立,故区政府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组织者,是本案适格被告.虽然街道办在庭审中自认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其主张,不予采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要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要有合法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并履行法定程序,在未与原告就涉案房屋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也没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区政府径行拆除原告房屋缺乏法律依据,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由于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院落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最后,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勇进律师团队提示您: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原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主要不同.但是,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排除原告举证的权利.行政诉讼中,原告若是放弃或者忽视自己的举证权利,则可能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在具体个案中,关于如何确定被告、如何举证等问题,建议您选择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