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118胜案】安徽胜案:强拆违法却迟迟不赔偿,圣运律师助力成功获赔!

2024-12-21 0

委托人  :杜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杜女士是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居民,在社区内拥有合法宅基地与房屋,因道路建设项目,杜女士的宅基地被征收。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并未与杜女士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补偿也一直没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杜女士合法拥有的房屋遭遇了烈山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镇政府的暴力强拆行为给杜女士的建筑物和其他财产造成了极大损失。因此,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杜女士,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通过圣运律师的努力,在诉讼过程中,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圣运律师乘胜追击,及时协助杜女士向烈山镇人民政府邮寄了赔偿申请,但镇政府迟迟未予以任何答复。圣运律师协助杜女士整理了自己的房屋、地坪、搬迁费等各项损失,列举了损失赔偿清单并再次协助其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烈山镇政府赔偿经济损失。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在强制拆除迁,镇政府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且至今也未与杜女士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这样的强制拆除已经构成了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法院也确实已经判决判决确认违法。再有,现该判决业已生效,杜女士依法向镇政府提出赔偿申请,镇政府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并未予以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可知,杜女士有权依法获得赔偿,镇政府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镇政府在收到杜女士的申请后,不予答复的行为已经证明其拒绝履行赔偿,其行为明显违法。不仅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杜女士的房屋及搬迁费等损失都属于“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范围,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杜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在圣运律师的精彩开庭表现后,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杜女士房屋和搬迁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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