聿眼观察丨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实务分享 - 童铃律师

2024-12-24 0

 

近期收尾了一个美国离婚判决上海法院申请承认的案子,借此机会和大家分享(文尾有彩蛋)

案情简介:张女士和王先生20134月在浙江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张女士至美国工作,王先生去了香港发展,因两人长期分居导致感情基础破裂,2015年由张女士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由美国司法程序,双方调解友好解除婚姻关系,此后,双方在美国和香港各自成家生子。2023年张女士拟在上海买房,在交易过程中被告知,其在中国民政局仍为已婚状态,在此情况下,其买房将非首套首贷,且需王先生配合出具相关文件。故,张女士联系上我们,寻求解决方案。我们综合考虑张女士和王先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可以通过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方式,追溯他们2015年在美国取得的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效力,进而在中国确认他们早在2015年就解除了婚姻关系,这样操作,不仅可以解决张女士的当下之急,也可以为他们双方目前各自的家庭清除法律和道德隐患。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详细列明了启动该程序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以及管辖法院的确定,核心任务是结合外国司法文件说服中国法官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司法程序适当,且该离婚判决已生效

由于涉及外国离婚判决,所有的司法文件都来自境外,熟悉涉外流程的小伙伴们都清楚,公证认证程序是相对复杂且耗费时间的,故通常我们都要求尽量一次性准备周全的文件,不要出现遗漏材料或准备不当材料的情况,避免造成二次公证认证,浪费了委托人的时间且增加了诉讼成本。第一个分享给大家的知识点来了,我们在告知委托人需要准备哪些文件之前,先去了有管辖权的上海某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现场询问了我们此类案件需要的文件和要注意的事项。我们被告知,该法院针对此类案件有专门的内部文件要求,除了规定中明确提到的材料要求之外,申请人还需要在“申请书”中承诺“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并未在国内提起过离婚诉讼,亦未收到过被申请人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起诉材料”;同时,该院明确了,其接受的外国所有文件的翻译件的翻译公司为上海的某三家公司(有确定的名单)。如此的事先和管辖法院的沟通,会让我们的后续操作更精准,节省了委托人的时间和花费,提升用户体验度,也减少了我们的工作量。

本案中,由于张女士和王先生在美国的离婚案件至今已时隔多年,且委托人是完全没有法律基础的个人,他们完全不明白哪些文件是需要提交给中国法院的,也基本不太记得当年的流程和细节。所以在和委托人沟通的过程中,我们通过对我国法院的材料要求的梳理和核心法律问题的理解,需要帮助委托人回忆当年的细节,尽可能的还原当时的事情经过;同时为了万无一失,请委托人去当年的法院将与该案有关的所有可以调出的文件都调取出来,在走公证认证流程之前,先发给我们律师看,根据这些已有的文件梳理疑问点,再次补充询问委托人相关事实情况。多轮的询问沟通,可以帮助我们修正委托人的错误记忆,避免在后续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向法官提供错误的信息,给案件走向增加不利影响。

第二个要敲小黑板的知识点是,虽然规定中并没有要求“申请书、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但基于诉讼案件的细节不确定性,在没有给委托人额外增加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前提下,我们还是要求委托人在进行外国法院文件的公证认证流程的同时,对我们草拟的“申请书、委托书”也进行了“申请人签字”事项的公证认证。此后的事实证明我们前期的小心谨慎是非常明智的。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们目睹了另一个同类案的代理律师由于缺少了“申请书、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文件,被立案庭法官要求补材料,该同行据理力争并提出连线视频确认等替代方案均无果,听说最终是以等委托人回国后亲自去法院现场签字才解决该问题。这一点实际上是法院将此类案件中“中国国籍”身份的申请人比照成了一般案件中外国当事人的文件形式要求执行了,无形中提高了我们准备材料的门槛。

当所有的材料经立案庭和业务庭法官初审、二审后,主审法官会安排谈话,进一步了解当时婚姻在外国司法解除的情况,通常不需要被申请人参加,只要申请人提供完整的材料和申请人或代理人在谈话中能说服法官外国离婚判决的司法程序适当、该离婚判决已生效就可以了。如果说前述的工作是该案司法过程中程序性的难点,则这部分就是该案司法过程中实质性的难点,即在中国法官、中国律师、中国委托人对美国法律、美国司法流程都不了解或熟悉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离婚判决的司法确认。本案来自美国的离婚判决(Final Devorce Decree),迎来的中国法官第一个来自灵魂的拷问:“有生效证明文件吗?怎么证明这份文件是最终文件”;第二个来自灵魂的拷问“如何向对方送达这些法律文件的,没有看到签收回执啊”;第三个来自灵魂的拷问“为什么Decree上的开庭日期是留白的,何时开庭的,为什么Decree上法官签字的日期比另一份排期令上的日期还要早呢”等等……不同法域的法理差异、程序性差异,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离婚案件是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的,(在中国,即使是调解,也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美国德克萨斯州的法律文件的送达不是法院送达,而是有原告/申请人的律师或者其他有资质的律师/个人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送达的;本案中,由于双方同意离婚,没有生育孩子没有财产分割,且被申请人远在香港,美国德克萨斯州法院的操作是将离婚申请书、开庭排期书、离婚判决(Final Devorce Decree,法官未签署生效版)以及放弃出庭书一并邮寄给了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当着香港公证员的面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并经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认证来完成被申请人的这部分司法流程。诸如此类的细节在本案中还有很多,法官、委托人、代理律师,综合了两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手头的法律文件,最终完成了整个确认外国离婚判决生效的流程。在和法官交流的过程中,法官提及了他审理过的来自世界各地的“外国离婚判决”,如果僵硬教条地照搬中国的司法思维和法律逻辑,将会导致该程序没有可操作性,“名存实亡”;在代理律师对两国对标的法律文书的高效转化和委托人对于事件回忆和事实陈述的高度配合下,法官也会积极灵活的变通处理,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实现实质正义。

在我们收到了法院“确认该外国离婚判决在中国生效”的裁决后不久的11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即之后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这意味着,以后办理涉外业务或者涉外案件中,国际文件流转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将大大降低,办案效率也会有极大的提高。

本次分享由于篇幅时间有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很多细节和有趣的地方无法一一展开,欢迎感兴趣的同事找我交流讨论。本文尾部的小彩蛋是新鲜出炉的“附件证明书”,给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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