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讯 2014年7月18日上午10:00,成自泸12·8重大交通肇事案开庭审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行律师、合伙人寇翼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辩护人。
(图为案发现场示意图 据:新华网)
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正驾驶车牌号为“川A·L306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牵引川A6832 重型半挂车装载73980千克煤灰,超载45300kg,从宜宾沿成自泸高速驶往成都。当日下午3时 50分许,车辆失控,连续碰撞前方多辆汽车,造成7死23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同时造成包括肇车在内的18车严重损毁。
成自泸高速交警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告人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超载车辆,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庭审前夕,仁寿县检察院相关人士曾透露,被告人王某驾车违反了我国道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7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王某犯罪后有投案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理,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正式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公诉人通过提供多组证人证言,对事故现场进行还原,证实被告人王正在驾驶过程中存在严重超载行为,于此同时,公诉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正在事发后关掉手机逃离了现场。
(图为庭审现场)
被告人王正的辩护律师——廖行、寇翼两位律师从以下几方面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
一、被告人王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对本次事故虽然存在重大过错,但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其他责任人同样存在重大过错,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1、彭某某作为雇主对本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郑某强令王正违章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何某作为中转站管理者,对本次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4、物流有限公司对于挂靠在本单位的车辆未进行任何的管理,对驾驶人员未进行任何安全培训。其负责人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相应责任。
5、王正在本次事故中,其自身虽然存在较大过错,但王正毕竟系彭某某雇请的员工,其驾驶行为受到公司老板彭某某的指派和安排,对超载行为不具决定权。
三、高速公路管理方对此次事故存在一定过错。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动认罪、悔罪。请求人民法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审结终结,法庭休庭后进行当庭宣判。经过合议庭审议,王正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但情节恶劣,不足从轻处罚。法庭宣判,王正获刑7年。
(图为廖行、寇翼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本案作为近两年四川地区发生最严重的一起交通事故,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四川日报、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四川新闻网等多家媒体到达庭审现场对庭审进行报道,并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廖行、寇翼律师进行采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关注民生,一直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不懈努力。(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