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能否以此为借口不公开?

2024-12-27 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那么行政机关能否以此为借口不公开了呢?下面通过京云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

 
胜诉案例
 
 
 
 
案例详情
 

 

蔡女士是黑龙江省五常市人,自大学毕业后便开始了北漂生活。经过几年的打拼有了些许积蓄的蔡女士选择在河北省某市买房,安家落户。2017年7月11日,蔡女士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A区的一套商品房。为了了解A区住宅小区的建设情况,蔡女士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邮政EMS的方式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A区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书及附图附件。2020年6月2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公开该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书及附图附件为由,拒绝政府信息公开。

 

得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回复后,蔡女士咨询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了解详细经过后,指出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书及附图附件是关系到业主的重大财产利益,并且不关系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法定职能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公开的法定职责。

 

蔡女士认为,必须由专业的律师介入,帮助其处理信息公开事宜,并在必要时及时提起诉讼。双方协商后,蔡女士委托京云律师全权处理信息公开相关法律事务。故,京云律师代理蔡女士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一、依法撤销被告于2020年6月28日回复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蔡女士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书》;二、依法判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蔡女士A区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书及附图附件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庭审
 

 

 

庭审中,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被告所作答复意见书合法,应当视为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的两项请求于法无据,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的认识是错误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指出: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案中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悉蔡女士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书及附图附件向第三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询意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回复函中仅表示不同意公开,但未说明理由。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未予公开相关信息,未明确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完整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诉答复意见书中第一项关于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书及附图附件的相关内容应予撤销,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对此重新裁量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部分法律意见,判决:一、撤销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关于对蔡女士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书》的第一项内容;二、判令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所提关于A区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书及附图附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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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能否以此为借口不公开?

 
 
温馨提示
 

 

第三方意见征求程序赋予了第三方在信息公开申请中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也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限度内自由裁量的权利。行政机关切不可懒政,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作为“挡箭牌”,而是应具体审查判断其理由之合理性。京云律师温馨提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如果权利被侵犯,大家一定要积极维权,如果自己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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