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管辖权的几个问题

2024-12-27 0

谈谈管辖权的几个问题

文/ 张磊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选择管辖法院是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的管辖用了整整一章进行规定,最高院也发布过不少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说明。

 

然而在具体实务中,往往会遇上许多看似很细微,但是实际非常影响管辖法院选择的问题,这里作者列举几个实务中遇上的问题,供读者分享讨论。

 

一、管辖权异议阶段,

法院需不需要实质审理被告适格性?

 

 

有些案件中,原告为了创造管辖连结点,有目的地选择与被控行为无任何关联的被告作为共同被告,从而将案件起诉至原告选择的法院。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在多被告案件中,法院有必要审查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的被告的适格性,且应当以与原告有实质争议的被告确定管辖。针对以不适格被告建立唯一管辖连接点的案件,法院应裁定移送管辖。

 

而在其他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审查被告的适格性,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判断。当被告是否适格将直接决定原受理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时,法院应结合证据事实,对该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实质争议进行全面审查,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适格性的情况下,应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

 

下附相关案例:

 

1.(2017)最高法民辖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淮阴工业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单某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的管辖裁定中指出:“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判断。当被告是否适格将直接决定原受理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时,应对该被告是否系适格被告进行审查。”

 

2.(2018)最高法民申1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闫某升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的管辖裁定中指出:“具有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被告是否适格既关系到其是否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构成确定案件管辖权的连接点,人民法院为确定案件管辖权问题,有必要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是否适格进行适度实体审查。本案中,闫某升以期货交易纠纷提起诉讼,但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建行长安支行之间存在期货交易关系,原审据此认定建行长安支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无不当。”

 

3.(2014)民提字第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宁波富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的管辖裁定中指出:“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是适格被告住所地或者被控侵权行为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只有在于某燕是本案适格被告或者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情形下,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然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于某燕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以于某燕的住所地来确定本案管辖权错误,应当移送管辖。”

 

可以看出,管辖权异议阶段并非全部是形式审查。

 

二、以侵权纠纷为案由,却属于合同纠纷诉讼,是否能选择原告住所地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总则编确立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具有普适性和指导价值。对于合同纠纷,一般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侵权纠纷,则多出了“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又对“侵权行为地”进行了补充说明。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此,对于网络侵权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而对于合同纠纷,则没有这种选择。

 

如果原告将合同纠纷以网络侵权纠纷的案由

起诉至原告所在地法院,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徐某程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案号(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9号),上诉人网易公司认为本案无论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永嘉县人民法院均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温州中院认为,此案为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上诉人网易公司通过其计算机网络服务器隔离、查封被上诉人徐某程的游戏账号,使被上诉人丧失了对其网络虚拟财产的控制,而被上诉人对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感知和控制是通过其使用的电脑终端来进行的,网络游戏服务器和用户电脑通过计算机网络联成整体,被上诉人发现游戏账号被隔离、查封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且被上诉人举证证明其进行涉案游戏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在永嘉县瓯北镇,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温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裁定,以起诉时案由确定管辖法院。

 

可以看出,有些案件看似案情相似,但是细微的差别就会使最终的管辖法院有着不同的选择,因此对于案情的考察以及证据的整理需要更为全面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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