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判令分割北京市怀柔区1号房屋,确认原告持有74%的股份,并打折它按照市场价格。被告按照市场价折价给原告钱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本来是夫妻。 2002年相识后,9月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5月举行订婚仪式,同年11月20日举行婚礼。随后,两人于2006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月5日生下女儿周某娟,2016年1月17日生下儿子周某慈。随后,被告向法院提出离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确认离婚为自愿。主要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调解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尚未分割。
因此,原告不得不单独提起分割诉讼。双方主要共同财产为: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北京市怀柔区1号房屋。虽然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该房屋是原被告组织的。婚礼结束后,两人共同出资13.5万元购买了该房屋,婚后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房子是婚前双方共同购买的。原告出资10万元,被告父母出资3万元。其余15000元是原告与被告结婚时原告亲友赠送的礼物。收购价13.5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装饰。我们将 100,000 除以 135,000,即 74%。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该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系婚前购买。被告是家中唯一的女儿,该房屋是其父母购买的独立房屋。
法院查明,周某文与孙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2020年9月,孙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周某文离婚。双方于2020年10月达成的协议如下: 1、孙某、周某自愿离婚; 2、孙某、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均归对方所有。
关于周某文诉讼中提到的北京市怀柔区1号房屋。双方一致认为,该房屋目前价值为200万元。孙某表示,该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要求取得所有权。周文称,所有权属于孙某,并要求赔偿房屋折扣。另外,双方同意的房产证、购房合同、收据、中介费单、原值收据等材料显示,2005年4月6日,孙某与案外人杜某签订了合同,规定:孙渡在北京市怀柔区1号购买了一套房屋(无房产证),孙渡于2005年4月9日之前支付了全额购房款。1号房登记为孙独资拥有。对于购买房屋,周某文称:周某文出资10万元,孙某文父母出资3万元,其余1.5万元是两人结婚时周某文亲友赠送的礼物。购买价13.5万元,其中装修用1万元;
被告陈述:被告系独生女,其父母出资购买独立屋;两人于2004年举行婚礼,并于2006年领取结婚证。婚礼结束后,原被告孙某一直与父母居住在纠纷中。本案中,孙某父母为孙某购买了一套房子,装修费用由孙某父母出钱; 2006年登记结婚后,他确实住在这所房子里;并不是因为他的身份证过期了就不能结婚。此次登记是两方之间的冲突。孙女士不想结婚,父母买的房子也不是为了结婚。孙爸爸开出租车赚钱,孙妈妈也有工资,还有租平房的收入;原告买房子是向姐姐借了2万元,孙父母在孙结婚前还清了这2万元。
孙称:房子是登记在我名下的,是我结婚前买的。我开始买房子的时候,双方都出钱了。房子在婚礼前就还清了,我父母帮忙还款。周某文表示:我认为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关于房子的分割,我让孙补了差价。
判断结果
1.北京市怀柔区1号房屋属于孙某,孙某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文支付房屋折价补偿金100万元;
2。驳回周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论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是在结婚登记日前以被告名下购买的,但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原被告在结婚登记前已举行过婚礼。登记结婚,然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购买了房屋。时间是双方同居期间。两家人都借了钱买房,也都还清了。双方具体投资金额不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各自的具体投资金额。尽管周某文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自己的投资比例较高,但无论是过户细节还是提款细节,他都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而且房子从一开始就登记在孙某名下。
虽然孙某声称所有资金都是婚前父母出的,但他也承认是周某亲戚借的钱。他说,贷款金额为2万元,他的父母必须在结婚登记前还清。周某不承认。之后,Sun也没有提交进一步的相应证据。考虑到涉案房屋是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期间购买的,且该房屋购买后均为双方居住和使用。双方均出资购买该房屋,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具体出资金额。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一致认为,涉案房屋价值200万元,孙某要求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周文答应了。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向周文支付房屋折价赔偿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