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动态】衡水市出台河北省首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
202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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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了《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这是河北省第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也是《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河北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制度成果。
出台背景
为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2017年底,中办、国办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三年来,衡水市以制度引领实践,用案例检验制度,探索建立了案件线索筛选、鉴定评估办法、联合办案机制、修复赔偿方式等系列制度和工作机制,全市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2件,涉及赔偿金额超8000万元,此项工作位于全省前列。2019年11月,生态环境部在此召开了现场研讨会,就格润德公司非法倾倒氯化铵母液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被评定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好反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探索实践和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的工作成果”进行通报表彰。为了固化经验,指导工作,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结形成了该《办法》。
重要意义
《办法》是改革经验固化形成的制度成果,是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检验理论的具体实施;也为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严密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了工作流程;同时将开启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新篇章,在遏制违法排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治理效能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5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启动情形、证据收集、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公益诉讼、赔偿方式、效果评估、赔偿金管理等内容。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明确了启动情形。规定持续一周以上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周边生态环境受到重大损害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以及其他符合《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情形的都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
二是拓展了线索发现渠道。明确了“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事件”均应作为案件线索进行排查筛选。
三是完善了损害评估方式。规定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
四是创新了协同办案机制。细化调查。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损害赔偿工作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调查。密切衔接。对于磋商不成的案件,及时提起诉讼,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司法推进。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配合磋商,落实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来源:2021.5.19 ?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