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的主要运营模式为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从著作权利人处获得作品的授权,运营团队对作品进行加工并以数字藏品的形式对外发布、销售,并从获得销售款中向著作权利人支付版费,从而使得著作权利人获得收益。在此过程中,著作权利人会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合作协议。为简便起见,我们不再区分著作权利人的各种身份问题,而统称为设计师。
本文重点从设计师的角度讨论设计师与运营团队之间的注意事项。
一、设计师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
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关系:授权关系,即设计师将自己的作品授权给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进行设计、生产、推广、销售等。这里的“授权”通常会正对数字藏品的范畴,而不是作品的全部应用领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种关系:委托创作关系,即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委托设计师进行作品创作。如前文我们所讨论的,大多数情况下新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被约定归属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所有。即使是委托关系、且新作品著作权归属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仍然应该关注同时获得设计师身份信息的授权,例如对设计师姓名、简历、肖像的使用,这属于一个附带的事项,但建议能够明确约定。
?第三种关系:股权合作关系,通常是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将数字藏品运营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设计师,可以是直接进行工商变更,有可能是由数字藏品运营公司的控股股东代持,还有可能是期权的方式等。
第四种关系:投资关系,设计师也可能直接投资数字藏品运营公司,但这样的情况应该相对比较少,但并不排除设计师持续地对数字藏品运营公司进行投资,尤其是数字藏品运营公司持续获得不同阶段投资的情况下。
二、设计师将要签署的合同
以及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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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数字藏品有关的权利,例如基于原作品(即本文所讨论的新作品)开发数字藏品的权利,对开发后的数字藏品进行宣传、推广、销售的权利。其中,对于开发数字藏品的权利可能是直接复制,有可能是剪辑、编辑。针对数字藏品所创作的新作品而言,大多数情况应该不再需要剪辑、编辑,但存在一种可能性是通过后台软件程序生成最终的数字藏品,那么其实也是对新作品的一种编辑,在此时新作品往往是一些最为基础的元素,例如图片(甚至是图片的某些组成部分)、视频片段。
2
对数字藏品的独家运营权。这是一个核心的元素,数字藏品运营团队需要尽可能多地获得作品的独家权利,特指对数字藏品的独家权利,这是数字藏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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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本身的著作权归属,是否可以归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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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基于数字藏品继续开发新的数字藏品或其他衍生内容。即使数字藏品本身的著作权归属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也不必然代表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可以基于其已经拥有著作权的数字藏品继续开发新的数字藏品或其他衍生内容,这是著作权法非常特别的地方,需要数字藏品经营团队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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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不存在抄袭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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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师身份信息的使用,例如姓名、简历、历史作品信息、肖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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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报酬的权利,即设计师如何从销售数字藏品的过程中获得收益。收益可以是固定的版权费,也可以是每销售一个数字藏品则获得对应比例的版权费。
2
?基于数字藏品继续开发新的数字藏品或其他衍生内容。尽管数字藏品所基于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可能归属设计师,但并不意味着数字藏品本身的著作权归属设计师,这需要根据双方约定确定。因此,如果设计师对于系列数字藏品有一定的创作规划,最好的方式是约定基于数字藏品继续开发新的数字藏品或其他衍生内容的权利归属设计师。作为一个折中,可以考虑设计师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都具有基于数字藏品继续开发新的数字藏品或其他衍生内容的权利,并可以互相分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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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数字藏品最终表现形式的权利。这可以被理解为对应于作品完整权的权利,是设计师对于作品表现形式的确认。
4
署名权。
三、设计师可能面对的违约风险
第一种违约风险:无法收到收益的风险。创作既是有一种乐趣、价值实现、事业,也是谋生的手段,因此收益对于设计师来说是相对比较重要的。在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签署《著作权授权协议》的情况下,设计师预期是可以得到约定收益,但在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违约的情况下,设计师可能无法获得收益。相对而言,这样的情况应该属于高发的情况。更可能的情况是,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虽然从数字藏品购买方这里获得了出售数字藏品的收益,但运营团队可能会延期支付给设计师、甚至可能会拒绝支付给设计师。更多的猜测可能集中在数字藏品运营团队的现金流方面,尤其在数字藏品市场整体存在波动,或者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自身存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本应归属设计师的收益可能会被占用。因此,在上述的《著作权授权协议》中,设计师应该侧重于设定违约金条款,并且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终止授权。如果终止授权,NFT作品的归属、是否可以继续流通则可以进一步来约定,这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第二种风险:作品被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原则上,数字藏品被授权的范围是特定的,通常是指在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NFT交易平台上流转一个数字作品。这是数字藏品的本意。但随着数字藏品运营的不断扩展,数字藏品的模式、拓展性可能会出现变化。如果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在《著作权授权协议》中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授权,并且都已经获得了设计师的授权,那么新的商业模式就可以直接沿用授权协议,但如果一种新的模式并没有被约定在授权协议中,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应该再次与设计师进行协商,并获得授权,如果无法获得新的授权而运营团队直接使用作品的,就会构成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这也会产生矛盾。或者在另外一种情况下,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可能退回到线下市场使用设计师的作品,而这也不在授权范围内,也不排除这样的可能性。所以,结合上面的表格来说,可以预见的是,运营团队希望尽量地模糊化授权、扩大授权的范围,这是可以理解的。
第三种风险:再创作的争议。存在一种可能性,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可能会委托一位新的设计师继续创作数字藏品所需要的作品,而这样的继续创作是基于原设计师的作品。对于原设计师而言,通常会希望一个系列的作品都由原设计师来创作,但对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而言,如果原设计师的商业诉求无法满足、或者原设计师的创作理念、创作手法无法满足商业要求,那么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就有足够的动力去委托新的设计师继续创作数字藏品。如果数字藏品是一个系列的作品,那么新创作的作品会使用到原作品的元素、理念、故事等,那么就可能存在争议。这样的矛盾冲突相对会比较少,但从创作的角度看,“枪手”其实一直层出不穷,说不定在数字藏品领域就会出现。
第四种风险: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不再运营数字藏品业务。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有可能解散,公司倒闭的风险随时存在。设计师的利益主要来源于数字藏品的销售和流转,即使一个数字藏品在短期内销售完毕,仍然可能存在通过运营的方式使得设计师获得更多收益的情况。所以,如果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解散了,那么设计师的收益预期就无法完全实现。因此对于设计师而言,需要做一个预案,就是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不存在了,那么设计师怎样继续获得收益?
四、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