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就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接受《四川法制报》采访

2025-03-01 2

青岛大虾”事件尘嚣落定,但是关于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的话题却仍未停止。谁都不希望这种“无处求助,有苦难言”的憋屈事儿发生在自己身上。那么下次,再有这样的宰客行为发生,我们该怎么办?!

以下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懿邈律师在接受《四川法制报》的采访时,对相关问题的解答:

1、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干预宰客类的民事纠纷?依据是什么?公安机关是不是有警必接,有难必帮?

答:宰客行为实为商家对作为公民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干预的,至于干预的效果是另外的话题。

有警必出的理解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报警时,应当出警,当公安民警到现场后经过初步核实,就会分情况处理,若是民事纠纷,公安民警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报警人通过民事途径处理,若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处理。

有难必帮的理解,实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说不准确的说法,公安机关是依据法律的授权行使职权,其任何行为都必须是法律规定,公民的诉求是多方面的,就其自身而言,只有其人身或财产收到侵害时公安机关才会依法帮助,若公安机关就公民的任何困难都帮助的话,无形中就会侵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如公安机关帮助某债权人收款,帮助某家长送小孩上学等。

2、公安无法管,应该由哪些机关管?若存在各个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消费者该怎样维权?

假若公安机关不管或虽管但达不到消费者的诉求,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工商行政机构不处理或推诿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监督,也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请求帮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之规定,也可以申请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处理。

3、有律师认为天价虾事件构成敲诈勒索,您怎么认为?认定敲诈勒索的关键在哪儿?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案例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至少两件事,一是该天价虾在当地相同区域及档次饭店的消费价是多少,二是消费者在现场是否感受到威胁或其他要挟行为。个人认为,该商家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是该虾的价格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二是该消费者是外地游客且还带有小孩和老人,商家以其有势地位让其感受害怕,可以推定若消费者当场不给钱,将面临人身伤害。况且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本案也基本符合立案标准。

4、该事件是属于欺诈、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如果构成欺诈,是否可按《消法》申请三倍赔偿? 

个人认为,该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根据《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商家给消费者报价是每份38元,实际收费是38元每只,实为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三倍赔偿。

5、您对节假日相关部门如何加强执法有何建议?(有专家提出值班制、各部门联合执法、设置预案,您怎么看?)

无论是节假日还是日常,消费者的权益都不容受侵,相关部门的职责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要是相关职能部门能认真履职,类似的事件是不会发生的。本人认为,发生类似事件不在于是否是节假日,而是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玩忽职守导致,应该加强职能部门的主动履职能力,让类似事件无机会发生,或者商家知道违反后将面临更大的成本而不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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