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新劳动能力鉴定是如何

2025-03-02 9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使劳动者在因工负伤后,因工致残并影响劳动能力时获得更多的补偿,而对受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的鉴定。工伤保险条例如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并经治疗影响工作能力的,应当对其工作能力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残疾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自理障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部分不能照顾自己,还有一些不能照顾自己。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职工医疗待遇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机关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已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各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相关诊断。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机构认为其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推荐阅读:工伤认定公司不配合怎么办,工伤认定公司不承认说承包给别人了怎么办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鉴定和审查鉴定期限,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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