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帮忙 |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2025-03-06 3

这眼看着就入冬了,一年的台历也翻到了最后几页,物业公司自然又开始催着各位业主交物业费。照理说我们享受了服务还是应该交物业费的,可是总有些让人不满意的地方,让业主忍无可忍,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

依据《合同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是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为小区的居民提供包括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物业费。一旦物业公司违约,没有提供相应内容或者没有达到服务标准时,业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

北京市最早的物业费打折的案件发生在2006年,当时丰台区某小区的4名业主因为没有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到了法院。在开庭时,4名业主提出自己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因为小区内物业服务质量很差,根本没有达到当初约定的标准:小区内随意施工和维修养护不当,已造成小区绿化环境损坏和部分设施损坏;小区内环境卫生状况极差,严重污染业主的生活环境;为了能最大限度收取停车管理费用,物业公司违法侵占小区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封堵小区东西大门,以用来停放车辆收取费用。物业的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出行且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4名业主认为,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所以他们有权不交物业费。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有一定瑕疵,故应当对其诉求的物业服务费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扣减的比例根据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为30%”。

此打折征收物业费事件一经报道,成为了具有指导性质的案例,后来全国各地的很多法院,都出现了类似的判决。可见,只要我们业主能够提出物业公司没有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可以少交甚至是不交物业费。

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物业公司,在入驻几年后会以增加保安数量、新添摄像头、升级科技配置等为借口上涨物业费。面对这种情况,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合同》毕竟是正规的合同文件,一旦约定后,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按照《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既包括不能在履行中缩水,也包括不能过度履行。正因为如此,《合同法》在买卖合同这一章,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虽然这条规定是针对买卖合同而言的,和物业服务合同这种劳务合同有所差别,但是可以推理出一个结论,那就是物业公司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服务项目,属于过度履行合同,也是违约行为,对擅自增加的项目,业主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并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除了不能擅自增加服务项目外,更不能单方面涨价。《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根据这条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以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除因政府调整价格外,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得单方提价。当然,随着人力成本的提高,物业公司也不能亏本经营,如确有必要提高物业费,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业主同意后方能增加,并报请有关部门备案。如果物业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业主可以要求物价部门进行协调,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以上仅仅是几个业主不交物业费的部分理由,对于广大的业主来说,要少交或者不交物业费,必须有过硬的证据,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可喜的是,2019年10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对外公布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等方面,在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方面,在完善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和续筹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将来,随着条例的规定,业主维权更有法可依,有理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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