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是开发商卖给大众的房子。购房时,双方需要签订购房合同。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或者一方违约时,买受人可以退房。今天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整理了关于商品房退房时间的内容,希望对你有用。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
(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终止(退房)条款如下: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在诉讼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视为有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价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
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还已付房价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已出售的房屋已出售给第三方或者房屋已被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
第十二条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小于3%(含3%)的,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房价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在3%(含3%)以内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如果t的实际面积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支持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因一方原因,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本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