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善科: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浅谈报销费用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2025-03-06 5

简介


破产程序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处理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职工的利益应该得到足够的保护。本文将针对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保护的问题展开讨论,重点关注职工的报销费用是否属于职工债权范畴。


第一部分: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保护原则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主要原因是“资不抵债”,这意味着大多数企业债权人的权益均会受损,破产企业拖欠的债务不能得到全额的清偿。在此情况下,关于职工债权保护的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这一系列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职工的权益都应该被优先得到保护。


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职工债权的优先顺位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债权;2006年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延续了这一原则,并对职工债权的内容予以扩充: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第一顺位债权清偿,将“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作为第二顺位债权清偿,从立法的层面明确了对职工债权予以保护的原则,体现出了法律对于职工权益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第二部分:报销费用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范畴,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还有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在现实中,由于企业运营过程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及时性,难免会遇到无法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例如职工的报销款项和销售提成是否应作为职工债权优先保护。


实践中,企业职工报销费用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形:


为公司经营所需,应由企业承担费用,但因各种原因由职工个人先行垫付的费用,常见的如差旅费、投标费、购买办公用品费等,一般由垫付费用的职工按企业制度流程,附相关发票后提交报销申请,经部门、财务、高管逐级审批同意后发放。该情形下,职工报销费用数额并不固定,一般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对职工垫付的费用予以补偿。


部分企业将应属职工薪酬的一部分采用职工福利的方式予以发放,常见的比如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燃油补贴等,由职工每月或每季度按固定数额附相关发票后提交报销申请,按企业规章制度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发放。该情形下,报销额度较为固定,不论劳动者是否发生交通、住房等的支出,企业均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职工固定的数额。


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将报销费用视为职工债权的一部分一直存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判例,我们将分析报销费用的性质、归属和是否应纳入职工债权范畴。


最高院观点:关于二审法院认定路桥一公司拖欠张某喜职工报销款68032.70元为职工债权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企业职工为公司垫付的招投标费用、未报销的差旅费用等系基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而产生,不同于基于日常交易而与公司发生的一般性债务,垫付款往往来源于职工工资性收入,且该项支出目的是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最终受益人是路桥一公司,故该笔报销款不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二审法院将该项垫付款认定为职工债权的范畴并无不当。


法律保护职工债权的主要原因在于,职工债权能够顺利得到清偿,对于企业与社会的健康稳定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职工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破产法将职工债权放在重要的位置上,给予其优先清偿的权益,是为了尽可能保护职工的基本权益,避免职工因为企业破产而陷入生活困境。从这个角度来说,保证拖欠职工的工资、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经济能力,避免陷入生活困境。而员工为了企业的运营所垫付的费用,实际上也属于其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这部分支付的费用受益人为企业,甚至是破产程序中的全体债权人。当员工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将个人垫付的费用视为普通债权时,实际上是由员工个人承担了这笔费用的损失,减少了员工的正常收入,这并不符合制定法律的初衷,即防止员工在企业破产时陷入困境。


第二种情形: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3070号》


许某于2020年2月入职上海奉贤某实业公司,任项目总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许某月工资8000元,每月9日发放。同时,结合许某岗位实际情况,公司给予其每月不超过18000元的报销额度,报销款需由许某提交正规发票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后发放。后许某离职后就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与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讼。


上海奉贤法院认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许某“报销款”发放时间相对固定,报销金额固定为每月18000元,报销凭证也与实际工作不相符。经对比可看出,许某每月18000元的报销款实质上就是实业公司对其工资的一种拆分,变换一种形式,将工资以报销款的名义发放。因此最终认定该“报销款”的性质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对许某要求工资差额的诉请予以支持。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固定报销费用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较为普遍,其目的在于规避其法定义务和责任。具体而言,这些固定报销费用的设定,主要是为了因应其经营成本的增加导致利润的减少,从而可以减少应缴的税款,或因员工工资基数的降低而减少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此外,这种固定报销费用通常是根据员工的职级和岗位划分不同的金额等级,职级越高,报销的数额也越大。尽管这部分的报销费用标准并未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也不属于双方书面约定的工资范畴,但企业相关的书面文件通常都会规定或公示不同职务、不同岗位的员工每月可以通过报销的方式获得多少数额的报销,并作为企业的一项制度实施。因此,员工每月可以固定报销领取的费用,实质仍属于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无论是“实报实销”类型的报销费用,还是作为薪酬一部分的固定金额报销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均应纳入职工债权的范畴予以保护。


作者简介


周善科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公司、金融和银行、保险、企业重组与破产清算等业务,2021年入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个人管理人。先后为青岛市财政局、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国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能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东方饭店、青岛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先后代理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富航房地产开发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济宁如意四季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多起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已承办上百件民事、经济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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