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题(一)非法放贷案可能涉嫌哪些犯罪?2019-11-30

2025-03-14 3

 “两高两部”此次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非法放贷入刑,那么非法放贷行为符合入罪标准的,定罪时到底会涉嫌哪些罪名?下面我们结合《意见》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一、构成非法经营罪

《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社会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扫黑除恶专题(一)非法放贷案可能涉嫌哪些犯罪?2019-11-30

(图片来自网络)


二、非法经营罪与其他罪名择一重罪处罚

《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此款的规定表明,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此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涉嫌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择一重罪处罚要求首先非法放贷活动符合入罪标准,即非法放贷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即《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其次,非法放贷过程中,实施的其他为了实现非法放贷目的的行为本身又构成了其他犯罪,如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则以非法经营罪与前述犯罪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由此可见,非法放贷过程中,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行为人实施的其他行为同时还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的,前述犯罪与非法放贷行为本身构成的非法经营罪进行数罪并罚。比如,张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2年内多次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累计达280万元,为索要借款,其对受害人李某采取非法拘禁,后案发。首先张某的非法放贷行为符合《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张某对李某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此时,根据前述规定,张某同时成立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对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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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此款的规定表明,行为人实施非法放贷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如存在“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的违法行为,但前述行为还未达到相应犯罪入罪标准,不单独构成犯罪的,则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只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量刑时,考虑到其实施的前述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此时,对其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作者简介】

扫黑除恶专题(一)非法放贷案可能涉嫌哪些犯罪?2019-11-30

邢辉,男,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三级律师,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现担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委员、中共常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律协常务理事、常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曾获得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常州市第二届优秀青年法学人才常州市优秀律师常州市优秀刑辩律师、常州市“2013-2015年度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5年全市普法工作先进个人等近十项市级以上荣誉,已公开发表各类法学(法律)论文30余篇。邢辉律师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改变定性、免刑、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等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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