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2023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及10个优秀案例。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郑小琴律师、王若楠律师代理的“湖南春晚”诉某直播平台著作权纠纷一案入选2023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优秀案例。
郑小琴律师
王若楠律师
案 号:(2022)湘 0105 民初 14573 号
法 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 告:湖南广播电视台
被 告:深圳枫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视听作品《2022 湖南卫视春节联欢晚会》系湖南广播电视台制作和出品,并通过旗下湖南卫视频道直播,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大影响力。
枫蜜公司官网宣传“枫蜜直播”是一款高清电视直播应用,直播频道一应俱全,包括中央电视台、省卫视台、地方台等直播频道和特色频道,旨在为家庭用户提供更稳定的直播体验。
湖南广播电视台发现,“枫蜜直播”应用未经许可,实时转播了原告旗下湖南卫视频道,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节目的网络直播。我所两位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组织证据,并依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以侵害其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为由,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关于枫蜜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广播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本案中,“枫蜜直播”应用,以网络直播方式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符合广播权的特征,构成侵权。
关于枫蜜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广播组织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录制以及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行为。但行使上述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湖南卫视的开办主体,依法开展广播电视频道播出业务,符合广播组织权主体要求,且其通过有线、无线方式播放了涉案作品,故依法享有广播组织权。“枫蜜直播”应用在同时段实施转播原告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案件点评
本案系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后适用广播组织权法律条款的典型案例。案件中,权利人既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拥有作为电视台的主体身份,是广播组织权的适格主体。作为广播组织,电视台通过选择、编排、应用新技术传输电视频道信号等方面的投入,对电视节目(或其他内容)的传播产生巨大作用,并基于此享相应的广播组织权。因此,本案中权利人基于双重身份享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均受到了法律保护,体现了司法对于广播组织在作品等内容传播中投入的尊重和认可,兼顾了网络时代广播组织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利于促进广播行业技术革新和文化产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