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09-28 0

【关键词】 侵害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新药研发、合法来源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技术秘密的合法使用边界,以及在涉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如何判断使用方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本案中,法院认定使用方在得到权利人控股股东的同意下,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进行新药申报,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北京东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与丰某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某公司)、张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东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医药研发的高科技公司,其研发的药品“注射用重组人组织型某激活剂改构体(rhM-tPA)”已完成新药临床三期审批。东某公司发现丰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其技术秘密进行药品申报,遂提起诉讼。

东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是用于新药审批的药理毒理试验数据,且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丰某公司则辩称,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是基于与江苏天某公司的联合申报协议,且已获得东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天某公司的许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丰某公司和张某未侵害东某公司的技术秘密,驳回东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东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丰某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已获得东某公司控股股东的同意,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涉及到技术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等关键问题。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技术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本案明确了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技术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以及价值性。东某公司的研发数据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因此被认定为技术秘密。

其次,本案裁判要旨强调了合法来源的重要性。在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使用方能否证明其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来源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本案中,丰某公司能够证明其使用行为得到了权利人控股股东的同意,因此具有合法来源。

此外,本案也体现了对新药研发的鼓励态度。新药研发是一个漫长且高投入的过程,需要法律的保护和鼓励。在本案中,法院在保护技术秘密的同时,也考虑到了新药研发的公共利益,体现了司法的平衡。

最后,本案对于企业内部管理和保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进行商业合作和技术研发时,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明确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措施,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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