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2024-09-30 0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六个月期限、执行程序、优先受偿权、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核心在于确定李某是否在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提起撤销之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因此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基本案情】 李某因与杨某、贵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重庆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主张,他因不知情而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一审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未将其列为诉讼参加人,程序违法。杨某则辩称,李某提起诉讼已过法定期限,且其与某甲公司的借款纠纷应另案处理。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因此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法院指出,李某至迟在2021年12月1日已知晓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但其在2022年8月30日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专家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期限的理解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这意味着,一旦第三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损,就必须在六个月内采取行动,否则将丧失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其在2022年3月4日才知晓相关民事判决,但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李某至迟在2021年12月1日就已知晓判决内容。因此,李某在2022年8月30日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此外,法院还指出,李某关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并不构成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理理由。

本案的裁判结果强调了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即使有合理的理由,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