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过错,会有什么后果?

2024-10-04 0

【关键词】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诉讼权利、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在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基于合法权利基础,且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赔偿的前提是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错误。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并不能直接认定其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的责任依附于申请人的责任,若申请人无需担责,担保人亦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某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因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产生纠纷。甲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在明知不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下,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且在撤诉后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导致甲公司财产损失。甲公司请求撤销原判,并要求乙公司与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乙公司作为合同缔约方,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恶意。虽然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但不能直接认定其保全申请错误。甲公司未在一审中主张乙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后的损失,因此,该再审申请理由超出了原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认定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不符合“申请有错误”的情况下,乙公司无需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亦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问题。首先,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基于合法的权利基础,且在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使权利。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合同缔约方,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无中生有或恶意行使权利。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当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错误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尽管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支持,但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定乙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担保人的责任问题,担保人的责任是基于申请人的责任而产生的。如果申请人无需承担责任,担保人自然也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样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