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2024-10-05 0

【关键词】 再审申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责任范围、《海商法》、《民法典》

【裁判要旨】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严格依据《海商法》的规定确定。《海商法》第五十五条既规定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额计算方法,也限定了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范围。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在《海商法》规定之外加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北尔旗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尔旗公司)与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纠纷。北尔旗公司主张,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五条,海华公司应赔偿其因货物灭失和损坏所产生的所有直接损失,包括残货处置费用。海华公司则认为,其赔偿责任限于货物价值损失,不应承担额外的残货处置费用。北尔旗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北尔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因此驳回了北尔旗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中,北尔旗公司的再审申请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对《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关于《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解释,法院认为该条款不仅规定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额计算方法,也明确了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范围。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平衡承运人和货方的利益,既保护货方的合法权益,也防止承运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其次,北尔旗公司主张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损害赔偿范围规定,但法院认为,《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其规定优先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商法》第五十五条已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不应再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加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再次,关于残货处置费用的赔偿问题,北尔旗公司认为这些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毒性造成进一步损失而产生的减损费用。然而,法院认为,北尔旗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费用与案涉货损的直接关联性,以及费用的合理性,因此不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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