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共同侵权行为?

2024-10-09 0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权、共同侵权、赔偿数额、重复保护、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侵权产品数量的合理推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以及重复保护的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强调了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确保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重庆瀛嘉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嘉公司)因侵害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雅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瀛嘉公司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且认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提审改判。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瀛嘉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共同侵权的认定、侵权产品数量的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及是否存在重复保护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体现了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首先,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即使瀛嘉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且中摩公司仅对瀛嘉公司进行了出口授权,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瀛嘉公司与中摩公司存在相互利用、配合、分工合作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这一点体现了法院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严格审查和认定。

其次,关于侵权产品数量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瀛嘉公司辩称的侵权产品总量仅有420件,但该数量仅为三雅公司为取证而申请查封的部分。法院综合考虑了海关报关情况和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认为一、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再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三雅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在其他案件中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不是同一个专利,不存在重复保护的问题。同时,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已考虑了涉案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以及产品利润率等因素,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最后,关于是否存在重复保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不同案件中根据不同专利作出的侵权判决,不构成重复保护。这一点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护,确保了其在不同案件中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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