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的,就可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的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才成立的,拆迁协议是进行补偿的依据。
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被拆迁方签了拆迁协议之后,拆迁方不给原件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方不给原件是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两份的,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各自持有一份,依据签订的协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拆迁方在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可能会留有很多陷阱,例如:拆迁方的口头承诺给予被拆迁方极具诱惑力的拆迁补偿条件,而签订了空白协议;拆迁补偿选择原地回迁的,拆迁方把“回迁”的字样去掉,约定不明确,这样回迁就不能实现了;另外一个就是不予留底的陷阱,我们接下来予以说明。
拆迁协议属于拆迁双方,协商谈判*终共同签署的结果,作为合同的种类之一,双方在签署完毕之后,应各持一份以证明其在拆迁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实践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的幌子为由,骗走拆迁户签字或按手印的协议,且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而一旦两份协议都被拆迁方拿走,拆迁方往往会擅自修改协议,这样就使被拆迁人的核心利益时刻处在风险之中,而且即使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也因为没有补偿协议作为证据,导致维权很难,因此拆迁户在签署完补偿协议后,必须相互交换留底,即自己必须保存一份已签订的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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