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的法律制裁:陆晖、莫志锋贩卖毒品案判决分析

2024-10-22 0

“在陆晖、莫志锋贩卖毒品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两被告人如何通过微信贩卖毒品并实现非法获利?法院在量刑时如何考量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追缴非法所得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意义是什么?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分析贩卖毒品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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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陆晖和莫志锋贩卖毒品案件。20197月至10月期间,陆晖通过微信收取毒资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吴某、韦某、莫志锋、曾某,非法获利7590元。20181月至20196月期间,莫志锋也通过微信收取毒资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周某、石某、杨某,非法获利10458元。两人均被指控贩卖毒品罪。法院认为,陆晖和莫志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最终,陆晖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莫志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同时,法院还追缴了两人的非法所得。

 

【附法院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2020)桂0125刑初23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晖,男,1991519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户籍地:上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1024日被抓获,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11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被告人莫志锋,男,19841026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1029日被抓获,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11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上检刑诉〔2019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晖、莫志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32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晖、莫志锋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于202065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97-10月期间,被告人陆晖为谋取利益,以贩养吸,通过微信收取毒资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吴某、韦某、莫志锋、曾某,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1018日,陆晖通过微信收取吴某人民币(下同)200元毒资后,把毒品冰毒放在南宁市秀灵路青苹果酒店门前的公交站广告牌底下给吴某;

(二)20198-9月期间,陆晖多次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村陆晖租房楼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万秀村韦某租房内贩卖毒品冰毒给韦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19830日,陆晖贩卖450元毒品冰毒给韦某;

2201992日,陆晖三次共贩卖1350元毒品冰毒给韦某。

(三)20199-10月期间,陆晖多次在广西大学东门附近的公交站、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村陆晖租房楼下贩卖毒品冰毒给莫志锋,具体情况如下:

12019924日,陆晖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莫志锋;

22019925日,陆晖两次共贩卖445元毒品冰毒给莫志锋;

32019926日,陆晖贩卖220元毒品冰毒给莫志锋;

4.2019927日,陆晖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莫志锋;

52019108日,陆晖贩卖225元毒品冰毒给莫志锋。

(四)20197-10月期间,陆晖多次在广西大学东门附近的公交站、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村陆晖租房楼下贩卖毒品冰毒给曾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19728日,陆晖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22019729日,陆晖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3201987日,陆晖贩卖35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42019814日,陆晖两次共贩卖105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52019821日,陆晖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62019822日,陆晖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72019825日,陆晖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8201991日,陆晖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9201995日,陆晖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102019910日,陆晖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112019918日,陆晖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122019103日,陆晖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1320191024日,陆晖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曾某。

二、20181-20196月期间,被告人莫志锋为谋取利益,以贩养吸,通过微信收取毒资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周某、石某、杨某,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1-2月期间,莫志锋多次在南宁市虎丘村莫志锋租房内贩卖毒品冰毒给周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1914日,莫志锋贩卖100元毒品冰毒给周某;

2201919日,莫志锋贩卖100元毒品冰毒给周某;

32019113日,莫志锋贩卖150元毒品冰毒给周某;

42019118日,莫志锋贩卖100元毒品冰毒给周某;

5201925日,莫志锋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周某;

6201927日,莫志锋贩卖100元毒品冰毒给周某;

(二)201811-20196月期间,莫志锋多次在南宁市虎丘村莫志锋租房内贩卖毒品冰毒给石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181123日,莫志锋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石某;

220181125日,莫志锋贩卖550元毒品冰毒给石某;

320181126日,莫志锋贩卖288元毒品冰毒给石某;

420181223日,莫志锋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石某;

520181224日,莫志锋贩卖250元毒品冰毒给石某;

620181230日,莫志锋贩卖250元毒品冰毒给石某;

7201946日,莫志锋贩卖450元毒品冰毒给石某;

82019416日,莫志锋贩卖250元毒品冰毒给石某;

92019424日,莫志锋贩卖240元毒品冰毒给石某;

10201967日,莫志锋贩卖600元毒品冰毒给石某;

(三)20181-5月期间,莫志锋多次在南宁市虎丘村莫志锋租房内贩卖毒品冰毒给杨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1813日,莫志锋贩卖35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22018226日,莫志锋贩卖500毒品冰毒元给杨某;

3201831日,莫志锋贩卖35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4.201835日,莫志锋贩卖45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52018322日,莫志锋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62018329日,莫志锋贩卖40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72018330日,莫志锋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8201845日,莫志锋贩卖40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92018410日,莫志锋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102018414日,莫志锋贩卖58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112018415日,莫志锋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122018428日,莫志锋贩卖40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132018516日,莫志锋贩卖60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142018522日,莫志锋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152018522日,莫志锋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杨某。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晖、莫志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晖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莫志锋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陆晖、莫志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9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陆晖为谋取利益,以贩养吸,通过微信收取毒资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吴某、韦某、莫志锋、曾某,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1018日,陆晖通过微信收取吴某人民币(下同)200元毒资后,把毒品冰毒放在南宁市秀灵路青苹果酒店门前的公交站广告牌底下给吴某;

(二)20198月至9月期间,陆晖四次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村陆晖租房楼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万秀村韦某租房内贩卖毒品冰毒给韦某,非法获利1800元;

(三)20199月至10月期间,陆晖六次在广西大学东门附近的公交站、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村陆晖租房楼下贩卖毒品冰毒给莫志锋,非法获利1390元;

(四)20197月至10月期间,陆晖十四次在广西大学东门附近的公交站、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村陆晖租房楼下贩卖毒品冰毒给曾某,非法获利4200元。

二、20181月至20196月期间,被告人莫志锋为谋取利益,以贩养吸,通过微信收取毒资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周某、石某、杨某,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1月至2月期间,莫志锋六次在南宁市虎丘村莫志锋租房内贩卖毒品冰毒给周某,非法获利750元;

(二)201811月至20196月期间,莫志锋十次在南宁市虎丘村莫志锋租房内贩卖毒品冰毒给石某,非法获利3678元;

(三)20181月至5月期间,莫志锋十五次在南宁市虎丘村莫志锋租房内贩卖毒品冰毒给杨某,非法获利603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尿液采集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取笔录及提取清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鉴(毒)字(20193152号理化检验报告,证人吴某、韦某、曾某、周某、石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陆晖、莫志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晖、莫志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晖、莫志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126日起至20256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莫志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126日起至20256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陆晖非法所得7590元、被告人莫志锋非法所得1045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陆晖和莫志锋因多次贩卖毒品冰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同时追缴其非法所得。二人对指控无异议,并已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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