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0万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2024-11-02
0
近日来一篇《最严竞业协议近乎封杀中国全部车企,违规需赔80万》(https://www.cnbeta.com/articles/tech/1165437.htm)的帖子遭到围观,其中有网友上传一份知名汽车制造企业制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所列企业名单的图片以及违反竞业协议的条款,企业名单列表包含国内一众知名车企和配套电池、零部件厂商。员工违反竞业协议的话,违约金高达80万元。看了这则消息,很多人心里都有一个疑问,车企员工年薪可能也就几十万元,违反竞业协议却要支付违约金80万元,这个违约金合法吗?真打起官司来法院会支持吗?我们先看看近期关于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几个诉讼案例1.福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公司”)诉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获得法院支持。?2020年9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闽09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对上诉人王志宇诉宁德时代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根据该判决,王志宇需要向前雇主宁德时代公司支付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0万元。判决书显示,王志宇于2016年3月1日入职宁德新能源公司,月工资为1.7万元。入职时签署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如果员工违约在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需要向宁德时代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4月9日王志宇从宁德时代离职,之后宁德时代按照其入职时签署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标准即员工在单位任职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月平均薪资金额的30%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王志宇离职后即入职保定亿新公司,该公司的关联公司蜂巢能源公司与宁德时代存在同业竞争,因而构成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法院判定王志宇应按协议约定承担支付100万元违约金责任。此外,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宁德时代还有五名前员工也被法院做出相同的判决,即分别向宁德时代支付100万元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 莱克电器诉19名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获赔违约金340万元。莱克电气公司是国内吸尘器领域龙头企业,手持无线吸尘器是王牌产品。2019年3月起,公司吸尘器项目的研发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甚至项目经理、法务经理"不约而同"提出辞职,项目团队共有19人在3个月内集体离职并加入竞争对手,使得竞争对手迅速研制出类似产品并推向市场。莱克公司认为,自己在技术人才的培养上花费了大量成本,仅在2018年就投入了2.45亿元的研发成本,分摊到公司全部研发团队人员,每个技术人员每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就超过了40万元,公司的损失显而易见;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跳槽员工入职的竞争企业在网上销售的收入高达数千万元。于是,莱克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要求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并未支持原告违约金、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莱克公司不服,以跳槽员工为被告,以竞争企业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19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19名员工中,有14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根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情节、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非法获益等多种因素,秉持着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态度,判决上述员工支付违约金共计340万余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合约期满。其中2021年4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苏05民终1198号民事判决,判决离职员工陈诚向莱克电气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2.8万元(一审中莱克电气诉讼请求为违约金50万元、赔偿金50万元,合计100万元)。上述两个案例中,员工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都被判决要求支付高额的违约金,那么法院作出该等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用人单位漫天要价制定高额违约金是否都会获得法律支持呢?这是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两个点,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法律的具体规定。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具体额度的法律依据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限额多少,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上述王志宇与宁德时代案件中,王志宇主张其在宁德时代工作两年多时间总的收入为43万元,但是却要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显失公平,对此,法院并未予以支持。因为《竞业禁止协议》属于双务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大小,签署协议时约定100万元的违约金,员工是明知的,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属有效,因此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是否与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相一致,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上述王志宇与宁德时代案件中,王志宇以宁德时代公司未举证证明宁德时代因其违约而存在损失为由,主张其无需支付违约金,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因为法院认为劳动者只要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要承担违约金,不以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笔者也同意法院这一观点,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设置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作出限制进行事先的预防,以达到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目的。在上述莱克电气案件中,因为与员工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虽有约定,但没有明确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因此诉讼中莱克电气通过一系列研发投入证据用以证明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也基本获得法院的支持。可见,如果竞业限制协议里没有明确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在诉讼中通过证明自己的损失来主张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的性质主要就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科技进步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鼓励企业研发、保护知识产权,司法层面已经加大力度,惩治违约行为,只要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用人单位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员工就必须严格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就要面临高额的违约金。通过上述案例,读者也可以思考一下,前面提到的车企如果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80万并且自身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员工违反时,是否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呢?责任编辑:雷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