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刘某是表兄弟。刘某是北京人,李某户籍不在北京。 2001年,刘某申请了保障性住房指标。随后他与表弟李某达成口头协议,他将指标转让给李某,双方将在五年后办理转让手续。
2001年7月,刘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昌平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向银行申请了住房贷款。
当年11月李某付了首付并搬进了房子。李某已负责偿还贷款并支付相关物业费、取暖费等
没想到五年后刘某就后悔了。 2006年9月向银行还清剩余贷款后,他收回了在银行抵押的房屋的房产证,并于2007年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纠纷。经济适用房的主人就是他自己。
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刘某将有争议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在购房5年后完成过户手续。既然条件已经具备,双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主张,并确认刘某已将争议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转让给李某。刘某不满,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