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部分征收部门为确保征迁进度,采用一些“极端手段”,例如:以拆违代替征迁。通过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理所应当”的将房屋拆除。上述情况较为常见,那么,被征迁人遇到上述情况该怎么办呢?
刘志浩是安徽凤台人,他在当地有一套房屋。这套房屋地理位置优越,近年来,借着炒房的热潮,房屋价值越来越高。
正在刘志浩对房屋升值感到欢喜之时,征收部门将刘志浩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刘志浩认为征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遂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其后,征收部门为加快征收进度,直接将一纸《拆迁通知书》贴在刘志浩的房屋外墙之上。征收部门认为刘志浩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刘志浩在该通知书作出之日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逾期未拆除的,征收部门将进行强制拆除。
刘志浩虽不懂法,但是他坚信这件事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得到妥善高效的解决。多方考察,详细比较后,刘志浩将案件委托给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
冠领律师接下案子,认真分析案情,前往涉案房屋所在地实地勘察,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后,做出三点判断:第一,征收部门作出《拆除通知书》的实体违法;第二,征收部门作出《拆除通知书》程序严重违法;第三,征收部门作出《拆除通知书》行政目的不当,以强拆为手段,以拆迁为目的,侵害甚至剥夺刘志浩合法的拆迁补偿权。
基于以上理由,冠领律师代理刘志浩将征收部门诉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法庭之上,被告征收部门辩称:征收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管理职责,通知原告限期拆除建法建筑,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比被告毫无“杀伤力”的发言,冠领律师则是一针见血的指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本案中,征收部门并未告知上述内容,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无证据证明履行上述义务,属程序违法。被告作出《拆除通知书》行政目的不当,以强拆为手段,以拆迁为目的,侵害甚至剥夺原告合法的拆迁补偿权。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征收部门作出的《拆迁通知书》。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拆迁通知书》。
整个案件下来,冠领律师“只是”正常发挥,就顺顺利利的将当事人苦恼之事解决。这一切离不开冠领律师过硬的法律水平、用心的法律服务和雄辩的口才能力。如果您也遭遇了拆迁纠纷,不妨花费几分钟时间听听律师的建议!
撰稿:张星航
类型:A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