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邝梓东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因通过微信联系购毒人员,并约定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定罪。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的构成、累犯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以及证据在案件中的运用。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探讨以下问题:如何准确界定贩卖毒品罪?邝梓东的累犯身份如何影响其刑罚?本案中的证据体系如何构建?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犯罪的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简介】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邝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邝梓东通过手机微信与购毒人员许某1、李某1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并分别收取毒资后,携带毒品进入约定交易现场,在交易过程中被人赃并获。法院认为邝梓东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鉴于邝梓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邝梓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邝梓东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附法院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梓东,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1995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逮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65号起诉书、穗越检一部量建〔2020〕12号量刑建议书指控被告人邝梓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邝梓东与购毒人员李某2约定以650元的价格、与购毒人员许某2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在广州市越秀区悦酒店门口交易毒品冰毒。2019年10月30日20时30分,被告人邝梓东在约定地点与购毒人员许某2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购毒人员许某2处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44克,检出N-苄基异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邝梓东身上缴获白色晶体2包(共计净重1.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手机1部。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涉案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邝梓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梓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到从重处罚。被告人邝梓东已经着手向购毒人员许某1贩卖毒品,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邝梓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梓东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邝梓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邝梓东与购毒人员李某2约定以650元的价格、与购毒人员许某2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在广州市越秀区悦酒店门口交易毒品冰毒。2019年10月30日20时30分,被告人邝梓东在约定地点与购毒人员许某2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购毒人员许某2处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44克,检出N-苄基异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邝梓东身上缴获白色晶体2包(共计净重1.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手机1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证实:本案立案、破案以及抓获被告人邝梓东的过程。
2.证人许某1的证言及辨认:“2019年10月30日,我向派出所举报一名叫“阿某1”的男子在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一带贩卖毒品。18时许,我在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用微信号×××联系了阿某1的微信(微信号:×××)称要向他购买800元人民币的冰毒,在微信中阿某1同意卖冰毒给我,但要求我19时先微信转800元人民币给他,并约好晚上20时在越秀区悦酒店门口他将毒品冰毒给我,于是我和民警于20时许来到广州市越秀区悦酒店门口,我在那里等阿某1过来交易,便衣民警在附近守候,等了他大约半个小时又微信与他联系,他称到了,要我走过去路对面交易。于是我就步行走去对面麓景路23号对出人行道,他和一名女子已经在那里等我,我们见面后他就在左边裤袋里拿出一包用透明塑料袋装外用白色纸巾包着的毒品冰毒交给我,我接过后就放进我的左裤袋里,民警马上上前将我们抓获,在我的裤袋里缴获了那包毒品,在阿某1裤袋里的香烟盒里缴获另2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
阿某1卖给我的是毒品冰毒,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外用白色纸币包着的白色晶体。他是和一名女子在那里等我的,但整个过程女子都没有参与也没说过话。”
经辨认,许某1辨认出2号邝梓东就是“2019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在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23号对出人行道上贩卖毒品冰毒给我的人”。
3.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我在家里通过微信联系朋友“阿某1”,问他可不可以购买到冰毒,他说可以并叫我用微信转650元给他,让我于10月30日19时在广州市麓景路东悦酒店对面等他。18时12分许,我就用手机微信将650元转到阿某1的微信里,之后去到广州市麓景路东悦酒店对面,阿某1己在那里等我了,阿某1说没有冰毒,他要到上家去拿,于是我就跟他一起去,我们先去到小北地铁口,见到阿某1的两个男性朋友,那两名男子一个较胖、一个比较瘦。我们4人一起坐出租车去到广州市海珠区红十字医院门口后,那名比较瘦的男子一下就不见了,我们三人在下车的位置等了一个多小时,中间阿某1用手机发微信催那名比较瘦的男子,问他什么时候回来,一个多小时后,比较瘦的男子就回来了,接着我们4人又坐出租车回小北地铁口。回到小北地铁C出口后,另外两名男子就先下车离开了,我与阿某1去到东悦酒店门口才下车,我们下车后就走到东悦酒店对面的人行道,途中阿某1接了一个电话,接着就有一个穿红色外套的男子走了过来,阿某1就跟这名男子很小声地说话并给了一样东西给该男子,之后还给了一根香烟他抽,接着几名便衣警察过来将我们抓住,警察从阿某1身上搜出的烟盒里找到两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冰毒。我是第一次向他购买毒品,但阿某1还没将毒品交给我,我们没有说具体的交易数量,他只叫我给他650元人民币。”
经辨认,李某1辨认出2号邝梓东就是“2019年10月30日在海珠区红十字医院拿毒品,后在越秀区麓景路23号对出人行道的人,该人叫‘阿某1’”。
4.证人谭某的证言及辨认:“2019年10月30日,举报人许某1来我工作的建设派出所称与一名贩卖毒品的男子取得了联系,那名男子同意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冰毒给他,约定20时许在广州市越秀区悦酒店且口将毒品给他。30日19时许,我们为举报人提供800元人民币作为购买毒品资金,接着举报人许某1按该男子的要求通过微信将800元转给该男子。许某1在广州市越秀区悦酒店门口附逗等那名男子过来交易,我与同事管某分别在人行天桥的两侧伏击守候。
20时30分许,许某1与一男子接触,旁边还站着一名可疑女子,该男子在其左边裤袋里拿出一包甩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交给许某1,看到他们毒品交易成功后,我和管某等人立即展开抓捕,将该名男子、女子和许某1控制后,在许某1左裤袋缴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在该名男子的裤袋缴获一只香烟盒(里面有两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该女子身上没有发现任何可疑涉案物品”
经辨认,谭某辨认出邝梓东就是“2019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在越秀区麓景路23号对出人行道抓获的涉嫌贩卖毒品的人”。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检定证书、说明、检定结果、发还清单等,证实:①公安机关从许某1处提取一包透明胶袋包装外用纸巾包裹的不明成分白色晶体,称重结果为0.44克。②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邝梓东身上缴获并扣押两包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称重结果为0.61克、0.63克,扣押OPPO牌移动电话(电话号码137××******)1部,扣押人民币600元已发还许某1。
6.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理化)字[2019]01624号《检验报告》等,证实:①从许某1处提取1包净重0.44克的白色晶体,检出N-苄基异丙胺成分。②从邝梓东处缴获的净重0.61克、0.63克的2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7.微信个人信息资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实:①邝梓东与许某1之间有关于毒品交易的聊天记录及许某1向邝梓东转账800元毒资记录;②邝梓东与李某1的聊天记录及李某1向邝梓东转账650元毒资记录;③被告人邝梓东与“智”(微信号×××)的聊天记录及其转给“智”1200元毒资的转账记录。
8.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K440104180800201910037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实: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23号对出人行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
9.被告人邝梓东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我接到“瑶瑶”的微信说想购买一包冰毒,我答应了,我们说好了价格是650元,并约好在越秀区悦酒店对面马路碰头,“瑶瑶”也即时用微信转账了650元至我的微信里。接“小时候”也通过微信找我要800元的冰毒,我让他微信转账给我,同样,也约好他在越秀区悦酒店对面马路碰头。之后,我就微信给我的上家“阿某2”,说要拿2克的货,“阿某2”称要1200元,于是我就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阿某2”,并约好在越秀区金鹰酒店门口附近碰头。
大约过了半小时,我就到了越秀区悦酒店对面马路,“瑶瑶”已经到了,可当时我手头上没有货,于是我就和“瑶瑶”两人一起走到小北地铁口找到上家“阿某2”,当时“阿某2”身边还有一个朋友,“阿某2”说他手头无货,要去取,于是我们四人一起打车去了海珠区红十字医院那里,下车后“阿某2”就离开了,我们三人在原地等待,大约过了一个小时,“阿某2”回来后我们四人又一起打车返回东悦酒店,在车上“阿某2”将一个烟盒(里面有三包毒品)交给我并告诉我里面有一包用纸巾包着的是含量少的,是送给我的。后来“阿某2”和他的朋友就先下车了,我和“瑶瑶”继续坐车前往东悦酒店,下车后我见到了“小时候”,我将烟盒里的冰毒拿出一包交给了他,民警冲上来将我们三个人抓住,从我身上缴一个烟盒(内有两包冰毒),从“小时候”身上缴回一包冰毒。
贩卖给“小时候”的是一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白色块状,外面还有一张白色纸巾包着,身上缴获的两包冰毒同样是塑料袋装着,放在烟盒里,这两包冰毒其中有一包是准备卖给“瑶瑶”的,但还未交货就被抓了。未将毒品交给“瑶瑶”因为“瑶瑶”当时准备上我家,等待她的下家,所以我当时是想着回家后再给她。贩卖给“小时候”的冰毒重0.44克,身上缴获的两包冰毒分别重0.61克和0.63克。向“瑶瑶”和“小时候”分别收取了650元和800元人民币,却给了“阿某2”1200元买毒品,这其中有250元是我获取的利润,我贩卖给两人毒品,我也要要赚一点。将含量少的那包毒品贩卖给“小时候”是因为当时有三包在烟盒里,我倒出来时,这包纸巾包着的毒品先出来,所以我就给他了。那剩下的那包我想着以后还可以卖。”
10.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1994)天法刑初字第342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65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材料等,证实:被告人邝梓东于1995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1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指纹检索回执、主体信息核查表、验尿板照片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邝梓东的身份情况,邝梓东指纹与捺印库中指纹二次认定同一,邝梓东的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冰毒、K粉、摇头丸、可卡因、大麻阴性。
12.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辨认、执法记录仪及现场勘验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梓东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梓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邝梓东通过手机微信与购毒人员许某1、李某1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并分别收取毒资后,携带毒品进入约定交易现场,在交易过程中被人赃并获,属于贩卖毒品罪既遂。被告人邝梓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邝梓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邝梓东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邝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1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邝梓东在广州市越秀区贩卖毒品,与两名购毒人员通过微信约定交易,收取毒资后携带毒品到达交易地点,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24克。邝梓东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