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AA与姚BB的借贷纠纷案件--欠款纠纷

2024-11-06 0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程AA,女,1945年10月23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姚BB,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姚BB原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热力站工作,2014年姚BB向程AA借款9600元,2015年3月10日,姚BB向程AA出具借条,承诺2015年5月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程AA诉至法院要求姚BB偿还借款9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姚BB承担。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李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当事人程AA说借款实际发生在2014年,对方出具借款凭证,载明:“今借北京市某路某号楼寇太太9000元”,落款处有姚BB签名确认。并称借款到期后,姚BB没有偿还任何款项。李律师告诉当事人姚BB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中载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可以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程AA提供的借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判决被告姚BB十日内偿还原告程AA借款9600元。支持了我方观点。
 
五、办案心得
北京北京申辉律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从本案中看出,程AA已经出借相关款项,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借款到期后,程AA可以根据借款凭证向姚BB主张借款,程AA要求姚BB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欠条写的明不明确事关整个案件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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