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发生,法院判决支持

2024-11-07 0

——(2011)朝民初字第22337

【案情简介】

2011326,在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辅路五环桥下,北方公司出租车司机刘某某驾驶【京BJ9954】号车辆和骑电动车的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陈某某受伤,交通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天平保险北分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后,原告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建议原告休息一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约15000元。后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下肢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北方公司、天平保险北分赔偿医疗费744.9元、二次手术费1.5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1986.4元、护理费7900元、鉴定费2250元、伤残赔偿金581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93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35200元、交通费1208元、财产损失费1790元,以上共计154312.6元。

刘某某辩称:我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队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是北方公司的员工,应由北方公司和天平保险北分进行赔偿。

北方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天平保险北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天平保险北分先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因刘某某是我公司员工,但刘某某和我公司还有承包关系,故应由我公司和刘某某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费用是由我公司支付的。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发生,不同意赔偿。营养费没有遗嘱,不同意赔偿。护理费根据医嘱,原告仅是住院期间需要人陪护,故不同意出院后的该项费用。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最多20003000元。误工费,最多应计算到定残前一日,且不同意按每月6000元计算,仅同意按农业标准计算。交通费,原告要求过高。

天平保险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于保险期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发生,不同意赔偿。护理费,因缺乏出院后需护理的医嘱,仅同意赔偿住院期间产生的该项费用。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在北京的居住地点也是乡村,故应按照农业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要求过高,误工费,不同意按每月6000元计算,应按照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且应计算到定残前一日。交通费,原告要求过高,财产损失费,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

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发生,能否得到支持?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在北京的居住地点也是乡村,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二次手术费,有医嘱为证,法院予以支持。伤残赔偿金,原告是农业户口,提交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向人民政府费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暂住证,证明其长期在北京居住生活,原告不以务农为生,法院支持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的父母均不在北京生活,故还是按照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因此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二次手术费一万元,护理费二千三百元、伤残赔偿金五万八千一百四十六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八千五百九十二元六角五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误工费二万五千八百四十一元、交通费三百元、财产损失费一千七百九十元,以上共计一十一万一千九百六十九元六角五分;

二、               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七百三十六元四角、二次手术费五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五十元、营养费八百元、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以上共计九千九百三十六元四角。

三、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