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 :关于监察法实施的若干思考

2024-11-09 0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 :关于监察法实施的若干思考
2018-04-12

近日,我所主任郝春莉出席首届“刑辩十人”论坛,与参会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研讨了“《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本次论坛由我所主任郝春莉及其他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许兰亭、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朱勇辉、毛洪涛、钱列阳等先后作主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等专家学者作了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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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 :关于监察法实施的若干思考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 :关于监察法实施的若干思考

主讲人:郝春莉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律师在论坛上从“《监察法》尚需明确的几个问题”这一角度作了精彩发言:

 

 

谢谢立新主任,也谢谢发起人兆峰主任,使得我们十个人以后能够常聚在一起,切磋技艺。特别感谢高贵君庭长、袁其国厅长、邓子滨研究员和林维教授,能在百忙之中前来参加这个小小的十人聚会或者沙龙性座谈,还有这么多热衷于刑事辩护的后起之秀们。最初兆峰发起这个座谈沙龙的目的主要是想我们十个人经常聚在一起谈一下实务中的问题,聊一聊今后辩护工作如何提升、发展。今天有这么一个好的机会,我觉得挺难得,因为谈论的话题特别令我们关注,就是《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我结合《监察法》的内容和未来辩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是否正确,请大家一起研讨。

 

 

第一是单位职务犯罪律师能否介入、如何介入需要在《监察法》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细化。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 :关于监察法实施的若干思考

 

根据《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的对象针对的是自然人,只是针对公务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没有对单位犯罪做出具体的规定。那么,是不是对单位的职务犯罪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是可以介入的呢?没有明确规定,在今后实施中肯定要细化这方面规定,在今后刑诉法修改中也可能会细化。

 

 

第二是案件从监察委检察机关,准许辩护律师会见的具体节点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 :关于监察法实施的若干思考

 

《监察法》实施后采取的12种措施中,最后一种是留置,从谈话到搜查、扣押、冻结到留置,这12种措施中,在现在的规定看,律师都不能介入。监察委作为政治机关在依据监察法采取措施,我们律师当然是不能介入的。但在这12种措施结束之后转入检察院阶段的衔接过程中,特别是提请逮捕阶段律师能否介入呢?因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是可以会见,没有限制。但在检察机关没有正式收案、立案的衔接点中,辩护律师能否会见、能否提交有关提请逮捕意见等问题,也需要明确。需要刑辩律师一起把实务中可能遇到各种问题、各种情况反馈上来,推动律师会见权的落实,为《刑诉法》修改建言献策。

   

 

第三是《监察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有新意、有进步,如何有效运用,值得辩护律师关注和思考。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 :关于监察法实施的若干思考

 

《监察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比刑诉法更宽了,排除的条件更宽了。《监察法》规定在收集这些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证据的标准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案件处理的证据,并没有像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说到的必须有非法排除的规定要针对刑讯逼供,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也就是说只要是非法收集的证据就当然排除,适用条件更宽泛了。还有《监察法》第41条规定到,除了讯问之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都需要全程录音录像,这是刑诉法没有规定的,也是一个细化的进步。《监察法》的出台和规定,也有进步的地方——它使得过去在纪委调查程序中的一些纪律谈话或者非法律程序中的一些措施更加法治化。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全程录音录像就是它的进步。这是辩护律师应当关注新变化和进步,并思考如何有效运用。

   

 

 第四是《监察法》中关于技术侦查措施如何在实践中确保规范合理运用,需要进一步明确。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 :关于监察法实施的若干思考

 

《监察法》第28条关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只是规定涉及到重大贪污或者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调查,但经过谁批准,怎样批准的程序,没有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不具体,批准的程序尤其不具体。上周我参加政协委员和监察委座谈会上,我在和监察委领导交流时了解到,监察委在采取调查措施前有严格的批准程序,但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上还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需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防止滥用。

 

 

 

以上就是我对《监察法》思考的几个问题,与大家一起学习,也是抛砖引玉,使得我们在今后在《监察法》实施背景下,我们的刑辩,能够有效辩护,能够真的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来展开辩护,真正达到辩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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