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初,我们曾在本公众号上发表过一篇题为“与经济同行!回归新路径系列之一:CDR初探”的文章。该文文末写道,“CDR在中国成功落地尚需对现有法律框架和实施细则进行一定的创新和调整,并协调国内不同监管部门以及跨境证券监管部门通力合作,但不排除上述步伐以超越想象的速度迈进的可能”,果然,时隔仅20多天,中国存托凭证(CDR)来了!——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下称“《试点意见》”) ,明确宣布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该等试点下称“试点政策”)。同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也在其官方网站刊登了《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答记者问》(下称“《证监会答记者问》”) ,对《试点意见》进行了权威解读。
下文我们将结合中国现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试点意见》及《证监会答记者问》,对上述新鲜出炉的试点政策的概要、适用范围(试点企业的行业类别和认定标准)、上市方式及条件(如何上市)以及上市后可能面临/解决的问题(上市对企业自身的影响)进行简要的分析和评述,以帮助相关市场主体进一步理解试点政策的内容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