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2015年间,泰源公司开发的常德市项目负责人卢某向郑某志借款本息合计为168万元。2020年9月2日,郑某志遂以泰源公司为被告,卢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湖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日前向郑某志交付德山太丰家园地下19个车位。2021年1月27日,案外人刘森向法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书》申请泰源公司执行转破产。2021年4月1日,郑某志(申请人)与泰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将常德市地下入口起共19个车位交付给申请人。管理人请求撤销该协议诉至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泰源公司将案涉车位交付给郑某志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泰源公司已经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该交付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撤销。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按照一定顺序和债权比例公平受偿,债务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保全财产并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而使其他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明知已达到破产界限,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导致债务人可分配财产不当减少,从而破坏债权公平清偿原则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有权追回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管理人对个别清偿行为享有的撤销权属于破产撤销权的范畴,只能由管理人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由此引发的诉讼应确定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诉讼管辖: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于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诉讼系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故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
确定本条案由时应注意与第283条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纠纷相区别。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