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案例分享为信凯所“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
整套案例内容分为四大部分:
一、案件的具体事实、诉讼双方各自的意见
二、通过案件分析,提出涉及的疑难问题
三、对每一具体疑难问题的法律分析
四、最后总结
三疑难问题的法律解析
疑难问题五: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
虽然应当严格控制工程价款的鉴定,但在下列情形,往往不得不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
1、在清单计价或单价包干合同中,对已完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进行鉴定。清单计价或单价包干,都只是提供价格条款,如果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也难以在庭审中查明的,可以通过鉴定工程量,从而确定工程价款。
2、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可以就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质量变更,以及发包方提出的“新增工程”。这些变更导致施工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即使是原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也无法适用。如果承发包双方不能就变更后的工程价款达成一致,也只能委托鉴定。
3、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不明确的,可以进行鉴定。
实践中,单一施工合同中价格条款不明确的较为少见,更多的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条款各不相同,且无法确定哪一份是合同当事人真实履行的合同,从而导致价格条款不明确。
疑难问题六:利息的标准如何确定?
1、施工合同约定了利息标准的,按照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当然,约定的利息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划定的“两线三区”。第一条线是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通过这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年利率24%以下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36%以上是无效区,年利率24%至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标准计息。
2、施工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特别注意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因此,自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施工合同无效的,约定的利息标准也无效按照以上第二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