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对外国律师的管理(下篇)

2024-11-27 0



作 者 按

2018年7月,经全国律协国际部联络安排,我利用出差之机拜访了英格兰及威尔士出庭律师公会和事务律师协会,就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和对外国律师的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个议题也是我们全国律协代表团日前出访韩国的交流话题。和所有融入全球经济大市场的国家一样,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也要解决开放和规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简要介绍英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概况、律师执业制度、对外国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管理;下篇则着重介绍英国对外国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希望能够从中获得经验与启示。

——吴晨


对外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管理

对于外国律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提供法律服务,除了在组织形式上进行管理外,英国还从服务行为角度进行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国律师和英国事务律师合作

成为注册外国律师后,外国律师即可和英国事务律师进行合作,对于不同的合作方式,英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管理。

1.外国律师受雇于英国事务律师

在取得注册外国律师资格后,如果其母国的法律和执业规范许可,外国律师可以受雇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事务律师和事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如本文第三点所述,外国律师不可以从事保留给英国事务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域。

2.雇佣英国事务律师

经注册的外国律师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雇佣英国事务律师为其提供服务。但是,英国法律和规范对雇佣英国事务律师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和控制人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须仅从事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和股东层需为执业律师实际控制;如果任何外国律师事务所中存在非律师的经理人或股东,则需同时符合其母国法和英国法的规定。

同时,为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英国事务律师的业务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事务律师不得再从事保留给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的专属业务,包括参与案件审理、提供移民法律咨询等;事务律师需确保购买了足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在事务律师和客户沟通过程中,需以书面方式告知客户,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系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受事务律师管理局保险计划的保护;事务律师在使用印有“事务律师”头衔的名片或信笺时,需同时标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非事务律师管理局注册的本土事务律师事务所。

3.外国律师和英国事务律师分享办公场所和设施

注册外国律师可以和英国事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分享办公场所和设施、可以共同制作宣传册、名牌、名片、信笺等文件资料。但注册外国律师不得声称自己是事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不得声称或误导客户认为自己是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与注册外国律师分享办公场所和设施的事务律师需履行对客户的保密责任,同时确保外国律师的行为符合事务律师管理局管理手册的规范要求。

4.其他业务合作

注册外国律师和英国事务律师可以通过协议安排其他形式的业务合作,包括介绍客户、分享律师费等。无论注册外国律师和英国事务律师通过何种形式进行业务合作,均需遵守事务律师管理局的管理手册和外国律师母国执业规范的规定。

(二)注册外国律师需遵守英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注册外国律师在英国提供法律服务需遵守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无论外国律师的母国执业规范是否规定了律师在海外执业的行为准则和惩戒程序,英国的律师执业规范适用于外国律师的执业行为。

为适应对外国律师管理的要求,事务律师管理局特别制定了适用于外国律师执业行为以及英国事务律师和外国律师合作的特殊规范,并将这些规范公布在管理局网站上。

尽管除了法律规定保留给英国本土事务律师的服务领域外,注册外国律师在英国可以提供其他任何法律领域的服务,但是其提供给的服务应当符合及时、审慎和尽责的要求。

《2007年法律服务法》禁止无资格的人自称或暗示其是事务律师,因此,对于注册外国律师的职业头衔,英国做了特别的规定。注册外国律师在其名片、信笺、宣传册、网站、电话号码簿等宣传通讯工具中可以用其母国的语言标示其在母国依法核准的职业头衔,如用英语标示职业头衔,则仅可使用“律师”(lawyer)字样并需要附加其取得执业资格的国家或司法区域。


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协会对外国律师提供的服务

如外国律师通过和英国本土事务律师合作、合伙等形式在英国提供法律服务,则需要加入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协会,缴纳协会会费,成为协会会员。

由于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投诉处理和惩戒主要由事务律师管理局承担,英国事务律师协会的主要工作是为会员提供交流培训和服务。英国事务律师协会国际部负责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会员的服务工作。协会国际部专门设立了国际委员会,负责接受外国律师会员的注册申请、组织外国律师会员的活动等。

2016年,事务律师协会国际委员会举办了30场会员活动,超过1500名外国律师会员参加。国际委员会还编写了外国律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的指引,同时组织外国律师会员编写了阿塞拜疆、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日本、墨西哥、马来西亚、韩国和土耳其等1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服务指引。

事务律师协会国际委员还制作月度新闻简报,目前的订阅用户来自100多个司法管辖区域,超过18,000人。



英国外国律师管理方面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在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问题上,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发达国家一直处于积极主张开放的阵营中。由于普通法在商事领域中的强势地位,其他国家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确实给英国等发达国家带来了法律服务贸易上的盈余等实实在在的好处。对于英国来说,既然自己主张开放,显然不能首先封闭外国律师到英国提供法律服务的路径。因此,英国对外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准入上的限制确实较少。

即便如此,如果我们深入研究英国对外国律师的管理制度,就会发现除了准入之外,英国对外国律师在英国提供法律服务有着严格和细致的管理体系,并非是无序地放任。因此,一方面我们对英美国家呼吁其他国家开放法律服务市场要有清醒地认识和应对,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深入了解这些国家对外国律师的管理制度,制定出适合中国现状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政策和外国律师的管理制度。

入世以来,我国认真严格履行WTO承诺,积极推动法律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同时依法对外国律师在中国提供法律服务进行管理。相比英国的管理方法,我国对外国律师在中国提供法律服务的管理主要集中在组织形式等准入管理上,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而在执业行为管理上有所不足。例如,在外国律师到中国临时执业、外国律师和中国律师合作从事诉讼和非诉业务、外国律师在中国的业务推广等方面,我国尚未有更进一步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引发了损害中国公民和企业利益、缺失法律服务责任等诸多问题。

法律服务是一种具有公共利益的特殊服务。和对本国律师的管理一样,为保证外国律师能够负责任地提供法律服务,我国也应当将行业自律管理延伸到在华执业的外国律师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起适用于外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保证外国律师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同样应当勤勉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


END



特别声明

欢迎转载、分享本网站内容。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宸章”及作者姓名。宸章的资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对某一事件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关 于 宸 章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并以独特的视角、多元化的经验、分享与合作的态度以及维护客户权益的决心,为商事争议提供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吴晨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主任   民商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北京市民商法学研究会 副会长


执业领域  吴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商事合规以及涉外及港澳台法律服务。


英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对外国律师的管理(下篇)

高度责任 完美表现

High Stakes, High Performance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