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NBA球星库里以等值于18万美元的数字货币以太币(ETH)购买数字头像的新闻将NFT这一概念引入大众视野,而与“元宇宙”概念的叠加更是激发了无数大胆想象。在众多吹捧NFT的文稿中,诸如NFT可以帮助每一件作品进行登记、NFT是数字知识产权的守护者、NFT可以更好的保护版权等言论不禁让人产生好奇:是什么新生事物能有如此强大的作用?本文拟对NFT这一新兴概念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做一番探究。
NFT到底是代币还是权益证明?
在几乎所有涉及NFT的媒体文章里,都能发现作者在对NFT(Non-Fungible Token)进行定义时,“非同质化代币”和“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独一无二的特点”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表述,而这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叫非同质化呢?比特币是一种同质化代币,每一个比特币都是一样的,大家交换一下也没什么区别。而非同质化代币则是每一个都不一样,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独一无二的特点”[1]。而在《中信证券:NFT将是元宇宙的数字资产确权解决方案》一文中对NFT进行定义时虽然也使用了“非同质化代币”的表述,但增加了关于“通常是指开发者在以太坊平台上根据ERC721标准/协议所发行的代币,NFT的特征主要体现唯一性、可溯源、不可分割等”的表述。[2]
如果将视线转到NFT的应用实例上来,又会发现不一样的情况:由腾讯开发的国内首个NFT交易平台APP“幻核”对NFT是什么的解读就跳出了“代币”的范畴,给出的定义是“非同质化权益证明”!而且还特别强调了“每个NFT商品都是唯一的,专属的,它们没有任何支付等货币属性,却承载着独特的数字资产价值”。
而阿里旗下的蚂蚁链在今年6月24日也通过公号发布文章强调“NFT不是虚拟币”,并将NFT定义为“是一种区块链技术,其在链上给数字版权等数字资产生成一个无法篡改的独特编码,确保其唯一性和真实性。NFT可以应用于不同种类的数字资产,比如NFT的演出门票、NFT的证照和NFT音乐等等。”[3]
对比上述内容不难发现,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文件施行的大前提下,在实际应用场景中将NFT与“代币”进行脱钩无疑是个明智且安全的做法。
那么综合上述不同定义,至少可发现NFT具有以下特征:
1. 使用区块链去中心化技术;
2. 由于非同质化所以单个NFT具有唯一性且不可更改;
3. 能为数字商品创建唯一的“数字证书(编码)”,证明该NFT数字商品具有唯一性。
NFT能够确认知识产权权利吗?
对于NFT在现实中的应用价值,更多会聚焦到数字艺术品等方面。央视财经频道CCTV2在今年4月5日的[天下财经]关注NFT热潮 NFT是数字资产真实性与所有权的可靠证明[4]节目里表示“眼下以数字艺术品为具体表现形式的NFT最受市场认可,NFT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能够证明其原创性及所有权,各自拥有独特标识具有唯一性且极难被窃取”。阿里旗下的蚂蚁链则认为“NFT技术很好地解决了传统互联网时代‘复制黏贴’无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顽疾,它可以帮助明确权利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这对于尊重数字内容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都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5];而腾讯的“幻核”公号则认为“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可用来对数字艺术、门票等任何种类的数字商品进行确权。一件数字商品通过NFT手段加密后,便拥有了一张专属于自己的‘数字证书’,这个独特标示同时被永久存储在区块链上,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且无法被复制和随意篡改。因此, NFT代表的数字资产是稀缺的,可承载独特的价值”。
那NFT究竟是怎么与数字艺术品产生联系的呢?《国产NFT的阿喀琉斯之踵》[6]一文就对NFT与数字艺术品之间的关系描述得较为清晰:“相较于同质化代币,NFT用区块链去中心化技术,一件既然存在的数字艺术品,无论它是一张图片、动图、一条视频,还是一首歌或者一条社交媒体发文,其实都不等于NFT。但卖家需要将其区块链化,创建一个‘副本’,记录在这个区块链的账本上,成为一份合约 (contract)。那个存在于区块链上的合约,才是 NFT 的‘本体’。而这个创建NFT的过程,其实就是将一个既然存在的数字事物存放并永久记录在区块链上的过程,也很形象的被称为 mint(铸造)。NFT使得原本被称为虚拟、数字的产物,成为了一个可以永久拥有、保存、追溯的虚拟资产”。
如果上述描述接近客观事实,那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可能有以下问题尚存疑问:
1.
NFT如何确认数字作品的权利人?
根据上述描述,NFT可被视为是对已有数字作品进行区块链化处理的结果,那么NFT如何确保对数字作品进行区块链化处理的主体就一定是该作品的权利人?借用一个实例来说明,有报道说知名导演王家卫会将电影《花样年华》里未披露的剧情片段制成首个NFT电影作品进行拍卖,该片段会被命名为《花样年华–一刹那》[7]。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制作者通常也就是该电影的出品公司所享有,故王家卫作为导演并不当然享有电影《花样年华》的著作权。所以在不考虑未披露剧情片段的著作权另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王家卫作为导演如果没有获得出品方的授权而将电影《花样年华》的片段制成了NFT电影作品,是否可以证明NFT缺乏对现实权利人的身份识别功能?如果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获得解决,NFT如何能够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假设上述猜测成立,那可否进一步推导出任意主体都有可能将不属于自己创作的数字作品(尤其是尚不知名的作品)铸造成NFT数字作品?众所周知,非实名性是区块链技术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如果匿名使用他人作品还不容易被发现,那NFT岂不成为区块链里的“海盗湾(The Pirate Bay)”了!
2.
NFT如何证明数字作品的原创性?
基于同样的描述,NFT只是对已有数字作品在区块链账本上创立一个“副本”,但对该已有数字作品是否原创恐怕NFT无能为力!还是借用一个实例来说明,国内知名网盘对于分享可能侵权的影视作品时会使用哈希值对比校验作为手段之一,也就是说如果上传或分享的文件哈希值与已知权利作品的哈希值对比一致的话,网盘就会初步判定上传文件可能涉及侵权或违规,从而不予显示。目前没有证据显示NFT对于非原创数字作品会有审核比对机制,如果猜测属实,那么NFT可以确认作品原创性的说法就需要打一个大问号了!
3.
NFT能够确认数字作品是独一无二的吗?
上文提到过,独一无二是在NFT文章里出现频率最高的表述。但如果仔细分辨,会发现作者有意无意地将“NFT数字证书”的独一无二与数字作品的独一无二划上了等号。但结合上文分析可知道,如果NFT不能解决确认数字作品的权利人身份以及证明作品原创性的基本问题,加一个独一无二的“NFT数字证书”几乎毫无意义!恰恰相反,独一无二的“NFT数字证书”与区块链非实名特征的结合恐怕更容易滋生欺诈和盗版。
4.
NFT数字作品不能被复制粘贴吗?
前文提到NBA球星库里花了18万美元买的NFT头像已经被球迷们竞相追随,纷纷学着库里将社交软件的头像也换成了“无聊猿(Bored Ape)”系列,唯一的区别可能在于球迷不用花18万美元,也能用上类似头像。
NFT能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什么?
从现有的新闻报道来看,NFT更多出现在收藏和拍卖一类的新闻之中。在国内为数不多的NFT应用实例当中,腾讯幻核APP强调“该NFT数字收藏品一经兑换成功,将不支持退换。仅保证NFT数字收藏品在至信链上的唯一性”;而阿里的蚂蚁链也强调“所有NFT付款皮肤仅供会员低价购买,用于支付宝付款码换肤,不允许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尚未见到有NFT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务案例出现。
当然对于新生事物还是应该给予理解和宽容,至少还有部分新闻报道谈到NFT还可由原作者在创作之初设置版税标准,这样NFT作品在后来的每一次拍卖或交易时原作者都可能根据版税标准从中获益,只是这种获益如何取得还有待观察。如果新的技术能够为原创作者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其前景还是值得期待的,当然更需要与现实法律制度的耦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也许,NFT就像《三体》里云天明买给程心的那颗星星一样,神秘且蕴含价值,初看毫无意义,最后却发挥了意想不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