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遗嘱继承律师】胜诉案例|?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继承问题时如何处理?

2024-12-01 0

【前言】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继承问题时要按相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

  名称:孙某4与胡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5民初4147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求:

  要求继承孙明学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源里街20号楼1单元2层某号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享有的份额,四原告各继承涉诉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涉诉房屋由韩某和四原告按份共有,韩某占涉诉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四原告各占涉诉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刘凘旸
      【京云遗嘱继承律师】胜诉案例|?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继承问题时如何处理?

【案件详情】

  1988年12月16日,孙某与韩某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四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系孙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女,被告胡某2、胡某1系被告韩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女。孙某于2020年2月10日死亡。经询,四原告表示孙某的父母均先于孙明学死亡。

  2001年7月18日,孙某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由孙某以成本价购买涉诉房屋。2002年3月14日,涉诉房屋登记至孙某名下,建筑面积为62.96平方米。

  涉诉房屋属于孙某和韩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于2019年12月19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其对涉诉房屋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由四原告平均继承。现四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涉诉房屋。

  三被告辩称,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原告所述身份关系属实,涉诉房屋系孙某和韩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在世时,曾和韩某商量关于二人去世后涉诉房屋的继承事宜,商量的结果是二人去世后,各自对涉诉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各自子女继承;如有一方先去世,另一方可以继续居住在涉诉房屋直至去世。现韩某仍在世,故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律师观点】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涉诉房屋登记在孙明学名下,购买于孙某与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死亡后,应当先将涉诉房屋的一半分出为韩某所有,剩余一半为孙某的遗产。孙某留有遗嘱,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内容合法有效,四原告要求按照遗嘱各继承涉诉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于法有据。

【胜诉判决】

  1、登记在孙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源里街20号楼1单元2层1号房屋由原告孙某1、原告孙某2、原告孙某3、原告孙某4、被告韩某按份共有,原告孙某1、原告孙某2、原告孙某3、原告孙某4各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韩某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2、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原告孙某1、原告孙某2、原告孙某3、原告孙某4各负担10300元(原告孙某1、原告孙某2、原告孙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4)

  经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应该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继承问题时如何处理,具体的处理方法大家可以参考上文中的处理办法,或者咨询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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