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还能再起诉吗?

2024-12-03 0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还能再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经典判例:

2016年12月4日,肖某与李某在庆城县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2017年8月14日生育一子李小某。

2019年9月初,肖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且李某将肖某打伤,肖某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

2019年10月16日,经庆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当天下午李某又无故殴打肖某,肖某向派出所报案,经警察调解后双方回家。

2019年11月8日,李某向肖某索要钱财时,双方发生争吵,李某再次将肖某打伤,肖某被送往庆城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颜面皮肤钝挫伤、腹部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651.90元,后肖某向派出所报案。

2019年11月18日,肖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李某结婚多年,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前次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回家后,李某将肖某殴打致伤,致肖某再次起诉离婚,故应认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肖某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对孩子抚养问题,经征求孩子意见,男孩愿选择随其父亲共同生活,应予以支持,肖某作为母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对肖某诉请的精神损失,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支持;对诉请的医疗费用,因李某的过错行为所致,故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一、准许肖某与李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李小某随李某生活,肖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7200元,孩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三、共同财产彩电一台,二轮摩托车一辆,归李某所有,庆城县建材路“回味包子王”店铺一处,价值75000元,由李某经营,李某给付肖某现金37500元。四、李某赔付肖某医疗费651元。五、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与肖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一审判决离婚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准双方离婚。

  肖某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肖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肖某曾于2019年9月向庆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9年10月16日经调解和好,李某书写保证书一份,承诺今后绝不殴打妻子,若再发生殴打妻子的情况,肖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9年10月17日及11月11日,派出所出警及报案记录证明李某因琐事再次殴打肖某的事实,肖某遂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本案双方**次离婚诉讼经调解和好后,李某再次殴打肖某,并致其受伤,应视为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多次调解无和好可能,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论法律师简评: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重复诉讼,规定某类纠纷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不得起诉。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六个月内能否再次起诉,这是很多人都没弄清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之所以规定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起诉的可以不受理,是基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之需,也是对视婚姻为儿戏的一种限制。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也是让其冷静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这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传统婚姻观的尊重和认可,是法律“职权主义”的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撤诉分为原告主动撤诉和法院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原告主动撤诉”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撤诉。“法院按撤诉处理”通常是指原告没有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出庭,法院出具按撤诉处理的法律文书。因此,一般情况下,撤诉后又起诉的没有时间间隔限制。

    但是,因婚姻关系涉及到身份关系以及社会、家庭稳定和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原告无论是因为什么理由撤诉的,只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仍然是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的。法律虽对“新情况、新理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只要具有影响夫妻感情的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情况时,不论该情况与前次出现的是否一样,均应视为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本案中,被告经法院调解和好后仍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难以维系,原告为此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论法律师建议:

一、注意收集和保存遭受伤害的必要证据。一般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的是处于弱势一方即原告,其原本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但因各种原因,其在起诉后又撤诉,或者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后撤诉,这种情况通常是双方或一方为了维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让步或妥协。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原告在撤诉后一定要保留好被对方伤害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就诊证明等,以证明自己在撤诉后发生了新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便于随时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二、被告不受六个月内起诉的限制。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限制,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三、如果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则只能在撤诉满六个月后起诉。该六个月的起算点应当是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而并非起诉或开庭的时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当事人在准备提起相关诉讼时一定要多加注意。

四、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须在一年内提出。我国《民法典》**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一年未申请撤销婚姻且不愿保持婚姻关系的,只能按普通离婚程序处理。


文章分类: 论法文章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