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案》没公告张贴就拆除,法院判拆迁户胜诉

2024-12-06 0

    城中村改造,政府下了《拆迁方案》。没公告张贴,就把房子拆除了。之后诉至法院,法院判拆迁户胜诉。

    山西大同的刘先生遇上拆迁,政府在没公告张贴《拆迁方案》的情况下,就把他家的房拆了。

    刘先生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之后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超出法定申请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他的复议申请。
 
    他还是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拆迁方案》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刘先生作为当事人从拆迁之日起应当知道该拆迁行为内容,及时提起相关诉讼。
 
    法院还称,刘先生于2017年1月9日因不服《拆迁方案》提出复议申请,显然已经超出60日法定申请期限,中间无法定的延期理由,故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继续上诉。他说,是在2016年12月16日才得知《拆迁方案》,未超过法定期限。在自己的另一起行政诉讼中,才得知方案是由大同市南郊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签发而非由红旗村颁发。政府复议时认定该方案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并在拆迁指挥部及红旗村等处进行了公告、张贴与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复议决定中认定市棚户区领导组办公室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拆迁方案》后,就已将该方案及拆迁须知在项目部拆迁指挥部、红旗村等范围进行了公告张贴宣传告知,但依据的存档照片不能证明当时已公告张贴的事实。
 
    法院还称,另外,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只能证明刘先生取得的文件仅可以反映出市政府办公厅下发过通知,《拆迁方案》内容从文件中无法获悉,故复议决定认定在《拆迁方案》作出当日已经知道该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此前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拆除房屋属于拆迁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发生拆除事实不代表刘先生就应当知道《拆迁方案》的内容,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原审判决不对《拆迁方案》公告张贴的时间进行证据分析加以认定,直接以拆迁属重大财产变动为由,将拆迁之日作为申请复议期限的起算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拆迁案件中,政府的许多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合规的情况。拆迁户以此来打诉讼,效果会好一些。建议有类似情况的拆迁户,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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