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人观影 少一人受骗”这是最近正在上映的电影《孤注一掷》的宣传标语。电影情节紧凑,全程高能,全方位展现了诈骗集团的层层套路。
真实的剧情往往能够引起许多观众的共鸣,而这部电影中有哪些值得我们探究和了解的法律问题呢?
问:剧中的诈骗套路到底是赌博还是诈骗?
答:诈骗与赌博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方能否预知事件结果,或者能否通过“出老千”等方式改变结果的概率。如果在赌博过程中庄家能预知并控制结果,使玩家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那么整个过程构成诈骗。
电影中,虽然阿天参与的是所谓网络赌博,但根据剧中“我让他赢就赢,让他输就输”等台词可知,剧中网络赌博依据的概率是人为操纵的,刚开始赢取的“点数”只不过是诈骗团队撒下的诱饵,所谓“内幕消息”更不过是诱骗顾天之继续下重注的手段。
此外,阿天自始至终未能从“赌博软件”中提取现金,结合真实案例,该类“赌博软件”往往在玩家赢取较大金额后依旧无法提现,玩家赢取的“点数”再多也不过是一串数字,整个赌场设置都只是利用人性弱点,步步引诱他人投入重金的诈骗套路。
问:剧中程序员潘生在前公司开会时黑了他人的PPT,在即将入职新公司时又黑入阿才手机获取信息,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呢?
答:“黑他人 PPT ”“黑他人手机”均属于一般人认识中的黑客攻击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甚至会构成犯罪。
如果采取黑客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轻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
如果通过入侵他人电脑、手机等设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轻则可能触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依照相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还要从重处罚。
问:作为一名优秀的程序员,潘生在从业过程中需要遵守哪些义务和责任?
答:对于一名程序员来说,不仅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能力,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也是不可或缺的。实际上,不仅是程序员,对于任何个人和组织,我国刑法、网络安全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都设置了不可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禁止性规定,并在其中设置了明确且详尽的义务与责任,程序员作为网络工作从业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更要遵守这些规定。
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处理个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问:同样是犯罪集团中的一员,为什么潘生最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电影开始,在原公司晋升失败的潘生被一则海外高薪招聘信息吸引,决定前去求职,由此落入诈骗魔窟。进入诈骗窝点后,潘生不仅目睹了试图逃跑的人的凄惨下场,自己也因为尝试向外界求救而惨遭殴打、虐待。在威逼利诱之下,潘生被迫为陆经理卖命,从事网络诈骗活动。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电影中,潘生人身自由被剥夺,曾遭受殴打、虐待,没有任何机会主动脱身,被陆经理及手下胁迫参加诈骗犯罪,系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规定,应当按照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潘生受胁迫程度较高、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其免除处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犯罪集团头目阿坤在警察破门之前让手下砸坏电脑,是否可以消灭集团的犯罪证据?
答:电影中通过砸毁电脑来试图消灭犯罪证据的方式无异于“掩耳盗铃”,物理损坏电脑、手机等存储介质是无法阻止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的。
就电脑来说,计算机的数据和内容都储存于硬盘,只要硬盘没有损坏就可以通过提取硬盘数据的方式获取证据。就算硬盘发生了损坏,多数情况也是造成数据无法正常读取,但数据仍然保存在硬盘中,可以通过专业的数据恢复技术将数据重新找回,使信息得以再生并被侦查机关取证。
同时,就算在硬盘遭到严重破坏无法恢复数据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仍然可以通过调取被害人接到的诈骗电话追踪到诈骗平台的服务器IP地址及呼叫细节记录,也可以通过调取被害人的相关通话记录单、被害人涉案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以及目标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以获得完整的资金流向线索。
总之,在被抓捕现场试图毁灭证据的行为不仅无法阻止侦查机关的取证,还会使得自己的行为“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