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来了,很多人担心,如果政府一方借口闹疫情,签完协议一直故意拖延怎么办?这算民事上的合同违约还是算什么?今天,听圣运律师以案说法。
辽宁抚顺一家房地产企业就遭遇了类似的情况。
这家公司与抚顺市东洲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某地块改造协议,按照约定,公司交完保证金这些钱,东洲区政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
但这家公司交完两千多万之后,东洲区政府没动静了。眼看工程进展不下去,这家企业急了,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判被告还钱。
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子闹上最高法院。东洲区政府认为,地块改造协议是民事合同,不是行政诉讼范围,未能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责任不在区政府。
但最高法院认为:东洲区政府委托土地储备中心与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目的是为实现旧城区改造,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协议。
开发公司交付拆迁安置款项后,东洲区政府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实施拆迁安置工作,且东洲区政府的变更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事由,且未能取得企业认可,该变更未发生效力。
东洲区政府迟延履行债务,未能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地块改造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协议应解除,钱应该退。
在最高法院,企业最终胜诉。该案被列为十大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一。
针对此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解读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王有银律师指出,最高法院为老百姓或民营企业撑腰的这些案子,值得关注。类似的协议,究竟是民事性质还是行政诉讼范畴,很多当事人自己都分不清楚,因此更容易被对方“绕进去”,遇到疑惑请律师解惑,是维护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