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5日,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加油站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广告场地使用合同》)约定某广告公司使用某公司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齐齐哈尔除外)户外广告场地发布广告并支付租赁费用。合同约定广告发布时间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广告位由某广告公司建设,建设费用由某广告公司承担,广告场地租赁费用第一年2,000,000元,分别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即1,000,000元,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50%即1,000,000元;第二年广告场地租赁费用2,200,000元,分别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50%即1,100,000元;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50%即1,100,000元;第三年广告场地租赁费用2,420,000元,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50%即1,210,000元;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50%即1,210,000元。《广告场地使用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某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场地租赁费用的,应每天按照总租金的0.5%向某公司销售分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某公司销售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某广告公司支付5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某公司销售分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某公司销售分公司将合同约定的广告场地交付某广告公司,某广告公司依约交付1,000,000元广告场地租赁费用。
2019年12月26日,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加油站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某广告公司应于2019年9月15日支付的1,000,000元广告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方式变更为2019年12月18日前支付500,000元,2019年12月24日前支付500,00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某广告公司按约定2019年12月支付了500,000元。但在《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某广告公司拖欠了2019年12月24日前支付的广告场地租赁使用费500,000元、应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的广告场地使用费1,100,000元及应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的广告场地使用费1,100,000元。某公司销售分公司多次向某广告公司发出催费通知,但其仍不履行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某公司销售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某广告公司发出《通知函》,依据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某广告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场地租赁费2,150,000元及违约金。同时要求某广告公司将广告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某公司销售分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确认《加油站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12月16日解除,某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某公司销售分公司欠款2,150,000元并给付某公司销售分公司欠款利息【以2,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案件总结
《加油站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租赁期限、租赁费用、违约责任及约定解除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