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本文作者 张新宝教授 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本文系张新宝教授授权法治地平线发表。
转载本文,必须注明原作者为“张新宝教授”,并注明首发于法治地平线微信公众号。
法治地平线对张新宝教授赐稿表示由衷的感谢!
天津港的爆炸悲剧还没有结束,这不仅是因为数十名“失联”人员中的相当一部分最终将会被证实遇难,更因为成千上万无辜者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如何得到救济,将是复杂和漫长的程序。
捐款?这两天已经见到天津某教育局动员中小学校及其师生捐;舆论敦促马云捐;“范爷”捐出100万已经得到天津有关方面的确认……
每一次事故和灾难,在这个社会里,总会掀起一场捐赠的风暴。天津爆炸事件一发生,它又如期而至。窃以为,国人的慈善观在许多方面是需要敲打、锤炼和升华的。
1.捐与不捐,是每个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如果他想捐,社会应该提供相应的机会与机制;如果他不想捐,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采取暗示、潜规则等实际逼迫的方式让人捐。
2.捐多捐少,是捐赠人自己决定的事,他人不得指手划脚,更不得利用舆论逼迫他人多捐。
3.捐赠对于事故之救济,只是起补充作用。就天津特大爆炸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之救济而言,首先是肇事者的赔偿责任,接着是相关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进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救济和救助义务。只有在这些义务和责任都不足以救济受害人的情况下,社会捐赠才是必要的。千万不要让捐赠来替代这些义务和责任。
还有些人“乐善好施”,将小笔或大笔的钱捐给寺庙等。窃以为,在这个社会里此等行为与公益或慈善基本没有关系:捐钱者十之八九是祈福自己的平安甚或荣华富贵,也有感恩还愿的。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自己的私益而非公益,为了利己而非利他。从受捐者看,大多也是为了自身利益而并不在乎世人的苦难。当和尚尼姑本身是他们谋生的手段正如有人到大学当讲师,管理寺院是他们赚钱的手段正如有人开公司。所以,如果真信佛、想救世界,一般是不用到庙里烧香拜佛的,除非自己有点特别需求。
4.捐赠就是捐赠,不应该附带这样那样的条件,不应该指望这样那样的回报。你捐了,自己感觉到自己是有爱心的,通过你的捐赠给受赠者解决了困难,是一种成就。这就是你得到的回报。
5.受捐赠者,当常怀感恩之心,不辜负捐赠者的一份善意、一份期待,过好自己并在未来可能的情况下回报社会。但是,受捐赠者并不因此人格受贬低,他们应像捐赠者一样受到保护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