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拆不补,胁迫签字
昨天一个朋友前来咨询,诉说他的遭遇。事情的起因是拆迁方给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他无法接受。在随后的交涉中,拆迁方蛮横的做法激起了他的抗争本能,但很快就被野蛮地压制。明明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给与补偿,拆迁方却径自强行拆除了他的房屋。这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行为,让他感到异常愤怒不愿屈服。
由于谈不成合理的补偿价格,这位朋友始终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拆迁方怒火中烧,竟纠结一帮人把他带到一个隐秘的房间里,在这里整治他。
他虽据理力争,但收效甚微。除了以亲人相威胁,拆迁方还恐吓说:“签了字,好歹你能得到一些补偿;如果不签字,就什么都得不到。” 就像这样威胁的语言说了很多。除了言语上的威胁外,物质上的威胁早已开始,拆迁方早就断了他现居住房屋的水电,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这种态度让他感觉到如果不签字,他们可能真的什么都做出来。最终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
虽然最终还是签了字,但整个过程都被他记录了下来。在被带走的时候,手机虽然被强制没收,却成功地携带一支录音笔,录下了整个胁迫的过程。
其实在早些时候,他的弟弟预先感到危险,在房屋被强拆的时候,就用无人机在空中拍摄了下来,刻录进了一张光盘。这都是证明拆迁单位违法乱纪的重要证据。
签字后的一个月内,他便带着这些证据去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毫无悬念地维持了原行政行为。走投无路之下,想起了打官司。
这种协议效力如何?
凭借这些证据,他问我们撤销该协议的概率有多大,我们无法给与准确地答复。这是因为提供的材料过少,无法使人形成准确的判断。但倘若他所言不虚,这件事肯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不论法律制度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不乏有利的例证。
倘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是受胁迫而签字,则所签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因为行政补偿协议虽然属于行政协议,但毕竟也是协议,具备行政性的同时,也具有和合同性,合同性的特点强调行政协议应当体现平等、自愿、协商的民事法律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所以,行政补偿协议当事人一方受欺诈、胁迫或被趁人之危而订立的协议,为可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实务中也可以找到判例。在2019年某法院的一个撤销行政补偿协议的二审案件中,X女士及家人多次明确反对拆迁工作人员入户协商,但多名拆迁工作人员仍长时间滞留X女士家中,甚至深夜在X女士家中唱歌、进食,制造各种噪音干扰X女士及家人的正常休息。双方还为此发生过肢体冲突,X女士之夫H先生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甚至还有凌晨两三点报警。
法院认为搬迁工作人员持续二十天左右的滋扰,足够影响X女士在签订拆迁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受胁迫、迫于无奈的情形下签订协议。基于这个理由,法院判决撤销了补偿协议。
可见,签了协议以后,不意味着拆迁户就只能任人摆布。但现实中也存在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他拿不出证据证明存在欺诈和胁迫的事实。
那位朋友的做法比较明智,他搜集了很多可以直接反映遭胁迫、被强拆的证据材料,录音里完整记录了被胁迫的过程,将会对他非常有利。这使得在将来的诉讼中掌握主动权。
被威胁时大多数时候无可奈何,此时留存证据成为首要的任务,和拆迁与补偿协议、与拆迁单位交涉相关的一切书面的或者电子数据形式的材料都应当搜集并妥善保存,以便在将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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