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凯、陈谊:融通仓融资的常见风险与防范

2024-12-13 0

近年来,由于传统的融资模式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展,随着供应链金融的逐渐发展,渐渐延伸出一种新的供应链业务模式——融通仓融资业务模式。本文将对融通仓融资模式的的基本流程、常见风险及其风险防范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相关供应链企业提供些许助益。


一、什么是融通仓融资


(一)融通仓融资的基本模式


融通仓(finance-transportation and warehouse ,简称FTW)是仓单质押的一种延伸业务模式,也称之为存货类融资、动产质押融资,是物流和资金流集成的创新服务模式,一方面代理金融机构监管流动资产,另一方面为融资企业提供融资及其他配套服务。


融通仓融资模式的业务流程大致如下:


1、融资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或者融资企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三方共同签署《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2、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存货进行评估,评估后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则向金融机构出具评估结果;


3、融资企业将其存货或流动资产作为质押物存放在物流企业指定的仓储点,第三方物流企业为融资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并对被质押的存货进行监管,第三方物流企业收到存货后,对货物经过一系列检查后储存,并向融资企业开具《仓单证明》或《收到质押物证明》等文件;


4、融资企业凭借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单证明》或《收到质押物证明》等文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5、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评估结果,审核后向融资企业提供贷款;


6、融资企业再凭借金融机构的提货证明赎回质押物用以生产经营。


(二)融通仓融资的价值及意义


一方面,由于在传统的质押融资中,中小企业信用级别低,难以得到大企业提供的担保,且可抵质押资产普遍较少,当中小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对于依法可转让的股权、股票等财产,通常会进行直接变现而非用于贷款质押,而对于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因其价值评估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导致难以为金融机构接受。因此导致了金融机构“想贷不敢贷”。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对动产质押物的占有。金融机构要实现对动产质押物的占有权,则必须由除融资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对质押物的监管及仓储服务。因此,为了避免每一笔贷款都需寻找一个合适的第三方监管或仓储人,金融机构需要委托一家专业的机构为其提供专业的质押物监管及仓储服务。


而在融通仓融资模式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联结中小融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服务平台,不仅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便利的存货评估、监管与仓储服务,还能为融资企业提供便捷的物流服务,既可以解决质押贷款业务的外部条件瓶颈,又将金融机构、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三者的专业资源融合为一体并进行有机统筹调配,从而有效缓解企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融资难问题,并为金融机构创造了新的更为广阔的业务空间。


二、融通仓融资的主要风险


经我们了解,融通仓融资常见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融资企业因素


融资企业在融通仓融资模式中,需要注重诚信问题以建立参与三方之间的相互信任。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1、融资企业提供的质押物的真实性或质量是否可靠;2、融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这将直接影响其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3、融资企业的诚信度,如在达成三方合作协议之后,融资企业所表现出来的履约行为等。


如在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50号大连俸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大连谷物公司在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以及《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后,并未向辽宁储运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质押物——145400吨玉米,导致借款时间届满后,大连谷物公司既未偿还借款,而大连俸旗公司亦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质押权,造成合法利益的损失。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因素


在融通仓融资模式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担保和监管的责任,第三方物流提供数据是否真实,流程监控是否到位,质押物保管是否妥当等,都是风险的影响因素。例如,物流企业在评估融资企业提供的质押物时未尽到应有的核查义务、开具虚假存货仓单、未尽到应有的监管或仓储义务导致质押物损失等。


同样是在上文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50号案例中,第三方物流公司辽宁储运公司在明知道大连谷物公司根本没有提供质押物145400吨玉米的情况下,未将该情况及时报告、通知大连俸旗公司,而仍出具《收到质物通知书》,并在大连俸旗公司查验质物时,向大连俸旗公司出具所谓的台账、仓位图等证明该质物存在,其行为明显损害了出借方大连俸旗公司的合法利益。


(三)质押物因素


在融通仓融资模式下,要求融资企业提供质押物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融资企业违约。而因质押物带来的风险主要有质押物不宜储存易灭失、质押物价值在储存过程中贬值、以及当融资企业违约后出现质押物难以变现回款等情况,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对融资企业提供的货物进评估时,应当避免接收难以储存、易贬值或难以变现的货物。


三、融通仓模式下

金融机构如何防范风险


(一)要求融资企业提供第三方担保


当质押物在储存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灭失、贬值,或者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融资企业有可能出现违约、履约能力下降的情形时,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金融机构可以要求融资企业提供第三方保证,要求第三方保证人对融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约定详细的监管及仓储责任


针对有可能出现的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不力或其他失职行为导致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签订类似《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书》时,可在合同中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约定详细的监管方式及违约责任,当第三方物流企业出现失职行为导致金融机构产生损失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物流企业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017)最高法民再112号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重庆银行西安分行与中外运西北分公司签订《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书》,并在协议中对货物的评估、入库、监管、仓储等问题进行详细约定,同时还约定了当因物流公司的原因导致质押物损失时物流公司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当质押物丢失时,重庆银行西安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中外运西北分公司承担因监管质物失职造成质物灭失的赔偿责任。


(三)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完善的质押物监管机制


由上文我们对融通仓融资的主要风险分析可得,若金融机构只依靠第三方物流公司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则金融机构的风险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诚信度息息相关。因此,为了降低由第三方物流公司因素所产生的风险,金融机构可与第三方物流机构约定相应的质押物监管机制,如在合作过程中,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建立相通的台账、质押物状态记录等,第三方物流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向相应的台账或其他平台上传质押物的现状、价值等,供金融机构定期了解、审查;又或者金融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前往质押物仓储现场,对质押物进行实地考察,降低风险。


四、融通仓模式下第三方

物流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一)质押物风险防范


1、加强质押物选择的管理。物流企业选择的质押物商品应为价值变动不大,易保管、处置,质量稳定的商品。质押物审核要特别注意融资企业对质押物的所有权,通过检查质押物相关票据的真伪、有效性等来判断质押物的所有权,并防止重复质押和不属于自己所有权的物品质押。 


2、设置质押物存储量警戒线。为防范质押物的市场价值波动性可能产生的风险,需强化质押物库存数量的警界线管理机制,当质押物存储量远高于警戒线时,需要提请融资企业加速发货。当质押物存储量低于警戒线时要特别注意质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情况,若引起质押物存量价值不足贷款额度,应及时与银行进行沟通,要求融资企业增加质押物。


3、加强企业仓储管理。完善仓储环境和设施,积极推进仓储管理的机制建设,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质押物实施分类定位、保质储存管理,质押物入库和出库流程规范、可操作性强、工作效率高,杜绝事故。


4、办理质押物保险。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降低质押物风险,运用风险转移策略完善物流企业的质押押管理制度,即融资企业需以金融机构或物流企业为受益人的方式为质押物办理保险,尽量降低质押物意外损害或灭失所带来的损失。


(二)融资企业资信风险防范


1、建立信用档案库。加强对融资企业的信用审核和评估是融通仓业务风险事前控制的重要手段。物流企业应建立和不断完善融资企业信用档案库,根据融资企业过去的债务偿还和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对于不诚信的融资企业纳入不予合作用户群,及时跟进融资企业掌握相关情况更新档案库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物流企业还可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库的共享机制,双方共同维护,通过风险共担的策略降低融资企业信用风险。 


2、对融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融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融通仓业务风险防范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中小融资企业是物流企业融通仓业务最广泛的业务合作伙伴,物流企业作为融通仓业务的监管方不仅要评估融资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还要注重评估其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通过多种方式充分了解融资企业的诚信、资产、经营等状况以及经营风险,实地考察融资企业仓库、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确认融资企业的创新与盈利能力。


3、监管风险防范


(1)提升仓单风险识别能力。由于仓单的操作程序、仓单的内容记载等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企业在监督和管理上难免存在漏洞。所以质押物的仓单风险、融资企业资信识别的准确度,对安全开展融通仓业务至关重要。业务初期, 物流企业可通过聘请专家或与有实力的评估机构合作等方式来规避质押物仓单风险。业务发展期,物流企业应加强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可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开发更具针对性的风险识别系统。同时,针对性地加强内部员工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企业整体抗风险的控制能力。


(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加强物流企业内部监管制度可降低和规避融通仓业务风险,融通仓业务作为一种较新的金融创新服务产品,目前尚处初级阶段,技术也处于摸索阶段,其自身的业务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其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企业要从内部组织机制和责权利分配制度等方面入手,根据融通仓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员工操作流程,认真研究确定其监控点,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风险有效管控的机制。 


(3)加强融通仓业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第三方物流企业从传统的以存储服务为主向现代的相关金融服务延伸和拓展,融通仓业务对物流企业提出了信息化的需求。为此企业要加快自身管理信息化、运输信息化、数据管理信息化的建设进程,不仅能降低员工操作、派单的失误率,提高工作效率,还可增强与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物流信息沟通和共享, 提高金融机构对质押物流监管的透明度,有效降低和规避融通仓业务风险。


结    语


融通仓融资作为一种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可以解决质押贷款业务的外部条件的不足,且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联结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效缓解企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融资难问题,并为金融机构创造了新的更为广阔的业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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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聂  凯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土地开发、保全与执行、买卖合同及产品质量纠纷、破产重组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手机:15827629770

邮箱:niekai@deheheng.com


陈  谊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陈谊从业以来,参与多起买卖合同及产品质量争议诉讼,参与研究、撰写多篇法律实务专业文章,在产品质量争议、破产重组、土地开发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目前专注于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土地开发、保全与执行、争议解决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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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chenyi@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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